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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覆核警6.12施催淚彈決定 高院裁可爭辯 准改申以民事訴訟繼續 (11:19)

政府2019年6月12日二讀《逃犯條例》修訂,引發金鐘警民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和一名參加中信大廈外集會的巿民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做法,違反《基本法》保障集會示威自由,以及《人權法》不得施以酷刑的條文。高等法院今(24日)頒下判辭,認為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決定,會否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公安條例》和《警察通例》,以及警方內部的武器訓練守則部分條文,具合理可爭辯之處,以及合理可勝訴的機會。

但法官認為案件涉及事實爭議,故申請方如決定繼續訴訟,批准他們14天內按《高等法院規則》作出申請,改以其他民事訴訟方式進行。

申請人為岑子杰和楊國明,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警方有權在執行正當職務時使用武力,惟有關武力不應超過合理地必須(reasonably necessary)的程度。當情況許可時,警方應先發出使用武力,以及相關武力性質和程度的警告,同時應給予涉事人服從指令的機會。

周官又指出,當警方決定使用催淚彈進行驅散,應事前發出相關警告、提供足夠時間和合理的離場路線讓群眾散去,假如警方未能配合以上要求,便可能違反《人權法》、《公安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警察通例》,以及警方內部武器訓練守則。

不過,周官認為本案涉及事實爭議,包括民陣舉行的集會,以及立法會外發生的騷亂是否屬不同集結,還是當日事情的升級,部分源於民陣事發前一日宣布包圍立法會,以迫使政府撤回修例;而警方有否向群眾提供足夠時間疏散,以及有否向群眾提供清晰安全的離開路線等,均屬事實爭議。

周官續稱,申請方的案件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不適合透過司法覆核的方式解決,認為法庭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9條規則,批准申請方申請改以其他民事訴訟方式繼續訴訟。

至於政府一方認為申請方可向投訴警察課或監警會投訴,目前提出覆核的做法屬濫用程序,周官認為,投訴警察課缺乏獨立性,監警會的調查權亦有限,認為兩者均沒有能力向申請方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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