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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男被捕時掙扎拒捕罪成囚5周 官:掙扎或激起他人情緒引致衝突 (17:37)

前年10月27日有市民發起「追究警暴」遊行,31歲資訊科技員在旺角被捕時掙扎3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罪成,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出,被告被捕後有多人圍觀及指罵警員,按當時社會氣氛,被告掙扎或會激起他人情緒並引致衝突,故判被告監禁5星期。

被告梁霆(31歲)報稱資訊科技員,被指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在還押12天後,已明白犯案時未有想清後果,現願負擔刑責;被告出身於草根家庭,為家中經濟支柱,對事件影響家庭感歉疚,冀法庭能考慮到案情較輕及被告曾做義工,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

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稱,被告被截停時已有掙扎,其後被制服平靜一段時間後,又先後再掙扎兩次,因此不同意辯方所指稱,被告是沒有預謀及事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黃官又指出,被告被捕後有多人圍觀及指罵警員,按當時社會氣氛,被告在場掙扎隨時激發他人情緒,或會引起衝突,因此認為唯一合適判刑是即時監禁,並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背景、曾做義工及無案底,酌情扣減刑期至監禁5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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