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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分案 官准保釋增禁接觸控方證人條件 押至4月再訊 (16:56)

因初選47人案而正在還押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去年底被廉政公署上門拘捕,稱他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受調查者身分資料,控以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林卓廷今(9日)被押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身穿西裝的他精神不俗,不時望向旁聽席,旁聽者多次向他揮手問好。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4月27日再訊,以待辯方閱讀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羅官指出,就本案而言,准許林卓廷以2000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並新增一項條件,下令他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羅官向林卓廷逐一讀出保釋條件時,林卓廷大聲回應「清楚呀法官閣下!」

羅官亦指出,一旦林卓廷因其他案件而不能保釋,提醒他預早通知懲教人員安排上庭,林卓廷回應「明白,法官閣下,唔該晒!」

被告林卓廷(43歲),報稱區議員,控罪指稱他涉嫌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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