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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就搶文件案申上訴許可獲批准 終院8月31日審理 (13:35)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在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裁判官原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惟上訴庭後來裁定議員不可凌駕法律,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審理。梁國雄今(9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終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8月31日審理。

梁國雄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並由視像方式陳辭,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審理。

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指出,梁國雄當日搶奪政府官員的文件,有關行為不屬發表言論;常任法官李義則質疑,梁國雄當時的行為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彭力克回應,以行為表達意見屬表達意見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的一部分,而上訴庭審理本案時,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中,保障立法會和委員會會議程序的言論及辯論,亦作出錯誤理解。

彭力克指出,相比和平集會,以及發表意見自由等會受一定限制的權利(qualified rights),第3條保障的權利屬絕對(absolute),有意免去立法會議員承受刑事或民事訴訟的風險。彭力克亦稱,上訴方同意梁國雄被控第17(c)條的藐視罪,會在某些情況下同樣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例如議員煽惑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等,惟涉立法會程序的情況不應被涵蓋其中,形容立法會本身亦有足夠懲治議員的權力。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本案沒合理爭辯之處,但在李官提問下確認,法庭將要首次考慮,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行為會否構成刑責。終院最終批出上訴許可,審視條文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是否只涵蓋發言內容、有否賦予法庭以刑事方式懲治議員的權力,以及是否違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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