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的59歲保險從業員,去年8月擅自離開將軍澳醫院,約一小時後自行返回急症室。他今(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被判囚14天。
被告陳震洪(59歲)被控2020年8月1日,在香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即2019年新冠病毒感染的人,身處公共運輸工具,即由黃宜東駕駛的的士,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據了解,被告今沒律師代表,他解釋因公司同事均確診新冠病毒,自己不知何時可以出院,故欲乘的士返回公司關掉電器,以免釀成火警。
翻查資料,被告當日到將軍澳醫院接受深喉唾液測試,得知初步確診後拒絕入院,於晚上7時半自行離開,至一小時後自行返回醫院急症室,其後送到隔離病房接受治療。
案情透露,被告得悉初步確診後,曾要求離開醫院以返回公司,又一度向醫護人員聲稱有衛生署職員已批准他離開。衛生署職員曾透過電話建議被告尋求朋友協助,惟被告經過10分鐘爭論後便突然掛斷電話。
有護士其後警告被告不得擅離醫院,惟被告回應「人係自私㗎啦,你咪當冇通知過我,當你(冇)見過我啦。」急症室的高級護士曾要求同事監視被告,以及要求衛生署向被告發出隔離令,惟至晚上近7時半,被告突然離開等候室,該高級護士曾追截被告,惟至被告離開醫院範圍後便停止。
警方至晚上8時18分見被告返回醫院,被告承認離院,以及返回位於新蒲崗大有街的公司。被告至同月23日出院,及後隨即被捕,他警誡下稱知道確診者不得離開醫院,但他返回公司只為關掉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