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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申覆核《印花稅條例》 高院稱政策具正當理由拒發司法覆核許可 (15:00)

政府於2012年推出樓市辣招,修訂《印花稅條例》,規定非香港永久居民或公司客購買住宅物業時,須支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BSD)。有香港居民在措施落實後,以信託形式代他人購入一個住宅物業,遭稅局要求徵收印花稅,她早前入禀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有關決定。法官今(6日)頒下判辭指出,除本案外,另有10宗同樣涉及買家印花稅,甚至涉及同一名買家的覆核案件,認為即使政策牽涉申請人的私有財產權,政策仍具正當理由,拒絕發出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王穎華(音譯),答辯人為印花稅署長。申請人於2013年1月以718萬元購入觀塘道55A一個住宅物業,其後簽訂信託契約,聲明以信託人身分,為一名同為香港永久居民的男子黃德雄(音譯)購入和持有物業。署方後來稱,由於申請人並非代表自己購買物業,故同樣須繳付「買家印花稅」。申請人質疑做法違反《基本法》中保障市民私有財產的條文,要求法庭裁定《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違憲,以及撤銷有關決定。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除了港人優先置業外,遏制樓市過熱亦同屬政策目的之一。而除了本案外,目前另有11宗同涉買家印花稅的案件,當中10宗案件的申請人更同樣為黃德雄以信託形式購入物業;雖然法庭不作猜測,但上述情況反映本港確實有本地買家透過本港居民以信託形式購入住宅物業,認為即使政策牽涉申請人的私有財產權,政策仍具正當理由,遂拒絕發出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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