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首階段發展計劃,發展局前年8月公布清拆行動的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馬屎埔村民「陳伯」陳基裘不滿政府沒有向寮屋住戶作應得賠償,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今(30日)頒下判辭,表示寮屋霸佔官地,不屬於《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遂駁回司法覆核許可。
根據發展局的補償方案,已登記或持牌寮屋住戶可獲安置到公屋或房協屋邨,以及分發搬遷津貼。至於不符合安置資格的寮屋住戶,則按居住面積獲得「核准特惠津貼」。
判辭指出,陳基裘認為寮屋屬私有財產,政府沒有為寮屋住戶提供應得補償,不符合《基本法》第6條關於私有財產權的規定。周官反駁稱,政府收地須向土地擁有人提供法定補償,但毋須向不符合政府土地契約條款的土地作賠償;即使寮屋住戶已向政府登記,寮屋本質上仍屬非法或違反地契,並無合法業權,所以不屬於《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
陳基裘表示,棕地作業者的特惠津貼按面積計算,農民的青苗補償則基於種植情況,質疑造成不公。惟周官認為,政府因應不同行業性質制訂補償,將兩個行業直接比較並不恰當,而且陳基裘並非受清拆影響的農民,沒有利害關係入稟司法覆核。
周官又指出,陳基裘從2015年起租住公屋,不符合「核准特惠津貼」的資格,而雖然政府以往向菜園村居民作補償時,入住公屋的寮屋戶也能受惠,但每個發展方案有其獨特性,政府無責任將過往的安排用於所有發展項目。基於本宗司法覆核沒有可作合理爭辯之處,周官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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