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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男非法集結經律政司上訴改判囚7個月 判辭:原審裁判官犯原則性錯誤 (18:18)

去年因反修例引起的6.12衝突,33歲公司董事助理涉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搬動一個鐵馬至行車路,其後被捕。他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判囚14天。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認為刑期明顯過輕,改判囚7個月。上訴庭今(18日)頒下判辭指出,當日警方與示威者的人數懸殊,擾攘的局面「沸沸騰騰,叫囂不絕」,「隨時有一觸即發,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形容被告的作為「火上加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考慮被告的自身行為,完全無視當時的激昂情況隨時被進一步挑動,引致人命傷亡和財物破壞的局面,犯下原則性錯誤。

負責撰寫判辭的法官潘敏琦指出,被告庾家駒(33歲)一方早前稱,被告離開大會堂時已知悉「開唔到車出去」,認為被告不知道夏慤道有集會的說法不切實際,被告亦不可能不知道集會大規模堵塞行車線屬非法。

潘官表示,身穿黑色上衣和手持雨傘等裝束可屬中性證供,但法庭判刑時可用以決定該人是否有預謀犯案,形容當日多名示威者打開雨傘,以及採用「黑群(black bloc)」戰術,裁定原審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路過的說法武斷,被告受情緒高漲的示威者影響而搬鐵馬的說法亦缺乏證供支持。

潘官又稱,原審裁判官不應側重被告身處龍和道,而硬生生地分割夏慤道的暴力非法集結。她另同意律政司一方所說,本案不止是阻礙警員般簡單,而是以本港行政機關的總部為目標,正面挑戰政府的管治,認為非法集結的目標建築物同樣是判刑時考慮的重要情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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