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香港律師不得在仲裁案件中按結果收費,但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律師可向仲裁案件當事人提供彈性收費架構。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10月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今日(17日)發表相關諮詢文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表示,建議修訂香港法律,撤銷禁止律師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規定,以維持香港作為仲裁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諮詢文件中指出,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有3種,包括: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即「不成功不收費」、「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
張清明指出,目前案件當事人對按結果收費的安排需求持續增加,其他主要仲裁地亦准許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建議應為按條件收費協議機制的成功收費設定上限,並為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的協議費用設定上限,並邀請公眾就多個方面提交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