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0更新】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涉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3罪。3人早前認罪,還押超過一周後,今(2日)黃之鋒被判囚13.5個月,林朗彥判囚7個月,周庭判囚10個月。周庭首次入獄,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12月7日報道:周庭入獄第4日:希望保釋到出嚟同大家講句多謝
據了解,周庭今日已向高院提出保釋候上訴的申請,至於黃之鋒及林朗彥則仍在考慮會否提出上訴。
黃之鋒(現年24歲)、林朗彥(26歲)及周庭(23歲)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至於黃之鋒和周庭同被控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庭認罪,黃之鋒否認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稱,黃之鋒及林朗彥當日持擴音器呼籲示威者前往包圍警總,其間有人以雜物堵塞警總出入口,阻礙一輛警車駛走。黃之鋒在警車附近呼籲:「警察總部係有兩邊出入口,相信各位市民都知道點樣分工配合,無論正門定係後門,都有我哋香港人!」周庭在旁一同叫口號及拍掌和應。
官稱黃之鋒信息顯示煽惑行為經深思熟慮
裁判官王詩麗指出,按黃之鋒在集結前一天的多個信息顯示,對集結的細節已作考慮為安排,其煽惑行為「非一時意氣用事所致,而是經過深思熟慮」;而當天3名被告伙同犯案,均為積極參與者,他們煽惑示威者在警總外集結,而集結歷時超過15小時,其間一度逾9000名示威者在場,令在場的人的安全受威脅,也阻塞交通。
針對黃之鋒及周庭的另外兩項控罪,王官稱黃之鋒組織了一個規模大、人數多、時數長及影響大的集結,除了令公共秩序受破壞、交通阻塞、公物受損及緊急熱線等公共服務受阻外,他的一連串行為的目的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而警員是維持社會治安的支柱,警總是警方執法的標誌建築,故此他組織的集結比其他更嚴重;而周庭有積極參與該集結,包括在場長時間逗留,從旁協助黃之鋒等。
判阻嚇刑罰防他人「有樣學樣」
王官又稱,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及以防有人「有樣學樣」,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而3名被告在現今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嚴重,其中黃之鋒為煽惑他人集結的「領導者」,須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林朗彥因有4項相關案底,亦須加刑,才可有足夠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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