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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等8人灣仔衝突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稱原審官未合理考慮證據 (17:04)

去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陣地社工」陳虹秀先因表證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後來亦裁定餘下7人全部罪脫。惟律政司不服判決,今日(9日)表明會針對案中全部8名被告的脫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

律政司早前於10月5日致函陳虹秀一方,稱原審法官沈小民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到受屈」,質疑其裁決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並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將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律政司今日再指出,沈官裁定案中其餘7人脫罪,乃因考慮了不相關的元素,未能合理及全面考慮及分析案中整體證據、或未能處理針對各被告的證據等,故提出上訴。

對於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裁決,沈官在判辭中解釋,陳虹秀案發時只叫在場警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等」,只是提醒警員不要肆意使用暴力,或令警員在主觀上不悅,但客觀上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故認為控方證供薄弱,連非法集結罪「也支持不了」。

對於其餘7名被告,沈官指控方無證據顯示一眾被告被捕時做了什麼,不能推斷被告身在現場鼓勵他人,強調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沈官又稱,被告逃跑並非一定源於畏罪,亦不應把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稱警察證人在聆訊時表示相信穿反光衣的人是記者,但實際上是否記者就不得而知,反問「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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