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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判囚3年10個月 官:衝擊法治、公共秩序 (12:35)

18歲兼職音樂導師今年1月向葵涌警署擲汽油彈,事後警方再於其租用的錄音室內搜出11支汽油彈及相關材料,他早前承認各一項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今(2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稱,被告故意投擲汽油彈到警署,直接衝擊法治及公共秩序,強調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判被告入獄3年10個月。

被告陳俊輝(現年18歲)承認今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車閘入口附近,連同兩名身分不詳的人企圖用火摧毁葵涌警署內警車;以及於今年2月4日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一單位內保管11個汽油彈、一罐打火機燃料、兩樽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形容該案是「史無前例」,因故意投擲汽油彈到警署,過往在區域法院沒有同樣案例。胡官說,縱火罪是嚴重罪行,被告行為更是直接衝擊法治及公共秩序,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

胡官稱,被告事前自學及自製汽油彈,顯示他有計劃及預謀,並非一時衝動犯案;而汽油彈是危險及不穩定的武器,被告欲以汽油彈損毁公共財產,屬加刑因素。被告雖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但沒有證據顯示犯案與該狀況有關,除坦白認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就兩項控罪共判監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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