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港人涉潛逃被扣留在深圳鹽田區看守所,警方今晚(26日)發稿,引述廣東省公安廳回覆稱涉案快艇是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26海里被內地海警截獲,又稱公安局將報請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對有關人等批准逮捕。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回應時批評,港府及警方充當中共的傳聲筒,認為有關部門不單放棄了保障港人在內地權利的責任,更變相鼓勵深圳公安繼續「秘密拘留」12人。
朱凱廸表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執法機構在扣留滿30日時必須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但就算由8月25日開始計起,今日已經是第33日,認為警方新聞稿所稱的深圳公安「將會稍後報請批准逮捕」是公然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