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夫婦旁觀馬鞍山火燒人 擾亂秩序罪脫 (11:44)

去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在場一對夫婦被指旁觀喧嘩,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受審。裁判官林希維今(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陳海雲(33歲)及鄺耀文(39歲)同報稱文員,為夫婦關係。控罪指稱兩人於去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早前傳召被火燒的男事主在屏風後作供,他稱和途人口角時「有諗過畀人打,原來仲嚴重,係畀人燒」,但承認不知道涉案兩夫婦有否向他說粗言。

林官裁決前強調,是次裁決只從法律觀點出發,不希望因本案引起政治爭端,「我不希望兩人定罪,就有人話『講吓粗口啫』,或者兩人脫罪,就話『有人被點火都無事』」。

林官綜合證供指出,現場片段顯示涉案女被告曾向被火燒的事主X說「返大灣區啦」,男被告說「走啦中國人,X你老母」,由於現場有多人發言,法庭難以憑聲線辨認,所以僅將這兩句話納入考慮。

林官裁定兩名被告的行為符合喧嘩定義,但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有意令事主X受傷,兩人對X極不友善,但其意圖在於「藉群眾壓力令X敗走」,無意令X的身體受傷。林官認為,即使X最終被點火,法庭不能單憑後果來推斷被告的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否則會本末倒置。

林官表示,X一開始追逐黑衣人至天橋上,隨後與多名「非黑衣人」拉扯,現場有人幫X擦掉血漬,亦有人叫X跳下天橋,但眾人反應克制,「動口不動手」;加上所有控方證人均認為X被黑衣人點火是意料之外,對於點火事件是否因被告的行為而起,法庭有極大保留。

林官強調,雖然X供稱被人包圍時感驚慌,但他在盤問下承認心感不忿才留在現場,片段顯示他與政見不同者爭執時,言語粗鄙的程度和他人「不相伯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此,法庭拒絕接納X因為兩名被告的言語受驚,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惟駁回辯方的訟費申請。

其他報道:外媒引英方:審視續助港警訓練否

其他報道:非建制議員近半遭控 多涉議會行為 部分控違特權法 陳文敏稱諷刺:原意保護立法機構

相關字詞﹕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 馬鞍山 火燒人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