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集團「亮碧思」與另外3間關聯公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禁制他人在社交網站facebook及其他網上平台,發布誹謗該4間公司的言論或資訊、禁止披露和滋擾其僱員及其個人資料等。
原告依次為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Belle Venture Holding (HK) Limited、弗朗爾集團有限公司、詩貝朗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依次為曾在社交網站facebook專頁上發布對原告構成誹謗的言論或資料的不知名的人、非法及蓄意披露與原告有關人等個人資料或滋擾他們的人,以及蔡永鍵(Mandom Choi)。
原告在入稟狀要求法庭禁止首被告在facebook及其他網上平台,發布或轉發任何帶誹謗性質的言論或資訊,要求被告移除該些誹謗資訊,當中特別提及facebook專頁「反亮碧思大聯盟」。
原告又要求禁制次被告透過網絡威嚇、滋擾、性騷擾、假冒原告的僱員和分銷商,同時禁制被告使用或公開他們的個人資料,包括電話號碼、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等,並同樣要求下令次被告在網上移除相關個人資料。
次被告及第三被告亦被要求禁止協助或煽動他人作以上行為。另特別針對第三被告蔡永鍵,原告要求禁止他傷害原告的僱員、分銷商、董事或股東,以及破壞原告的財產。另原告向三名被告索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