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時任警長涉於3年前在警車內掌摑一名男子,今(3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個月,獲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警長自辯的說法與隨身攝錄機片段不脗合,推斷他為了發泄情緒而掌摑事主。裁判官稱警察理應維持治安,但警長傷害他人,有負公眾期望,令警隊聲譽受損,行為知法犯法。
被告黃明偉早前否認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的警車內襲擊事主李文瀚。李文瀚任職保險代理,其父親為退休警員。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指出,事主供稱自己配合警方截查,但警察隨身攝錄機片段顯示他對警員態度囂張,認為其口供不盡不實。惟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掌摑事主,事主供稱遭被告以右手摑左臉3次,此說法和片段相符。
陳官稱,被告的同袍供稱事主當時被反手鎖上手扣;被告自辯卻說事主的雙手被鎖在前方,因為事主有起身動作,被告遂用手撥低。陳官稱片段證明同袍的說法屬實,當時事主雙手被鎖在背後,根本無法做出被告聲稱的動作,遂推斷被告為了發泄情緒而掌摑事主。
辯方求情稱被告加入警隊23年,因為本案被停職,並呈上108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在警隊表現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