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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大律師公會:港區國安法損高度自治 條文與《基本法》不一致 (21:25)

香港大律師公會今日(7月1日)就「港區國安法」立法發表聲明,對立法的內容及立法方式表示嚴重關切,認為是損害《中英聯合聲明》中對香港高度自治的保證,亦削弱一國兩制下對司法獨立、人權及自由保障的香港核心價值。公會並指出,部分港區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

大律師公會表示,全國人大立法前,市民沒看過條文,現在法律生效,條文連英文版也欠奉,指出這與香港現時推行的雙語法律制度相悖。公會又說,港區國安法第62條提及,本地法律若與國安法不一致時,國安法有凌駕性。

大律師公會關注,駐港國安公署有權在港執法,中央亦保留管轄權,即疑犯有可能送到內地審訊,這有別於香港現在的移交逃犯安排,即按新法例,疑犯在移交前失去了移交審訊程序及應有的法律保障。公會亦關注,一旦疑犯送往內地審訊,能否獲公平審訊及足夠的法律保障。

大律師公會不滿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的安排,認為會削弱司法獨立,並關注律政司有權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審訊的做法。公會表示,國安法針對4類罪行,但欠缺明確準則,認為法例與基本人權侵害不成正比,包括影響思想自由及表達自由。

港區國安法條文全文

港區國安法‧專輯:bit.ly/2BgqL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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