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昨晚(6月30日)刊憲生效,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今(7月1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強調,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不是「無王管」,「港區國安法」對之有明確規定。他稱,中央有考慮到兩地不同的法律和執法主體,因此兩地的執法機關不可能會執行對方的法律,對於移交內地司法機關的案件,將會執行內地法律。
張曉明稱,公署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港區國安法第60條規定,相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法例管轄,這參照了《駐軍法》和國際上通用的一些做法,是為保障相關人員的工作需求和保密規定,但港區國安法中,亦規定公署只在三個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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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表示,對於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例,兩地執法隊伍會依據管轄各自形成立案、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兩方面互補形成治理體系。對於港區國安法中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定義,張曉明稱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正常對外交流交往。他說,在中國刑法裏有這概念,其他國家的刑法也有相似表述,「勾結」字面上是相互串通做壞事,是一個貶義詞,但在刑法內是指犯罪勾當。對此港區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的表達方式有明確規定和限定,而構成犯罪的條件還需要有主觀故意和實施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連結:link.mingpao.com/64139.htm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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