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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大律師公會設「懶人包」 指港人權利會否受限仍待觀察 (22:15)

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周內兩次就「港區國安法」發表聲明後,周五(19日)再推出「懶人包」,以問答方式解構港區國安法,當中指出,仍待觀察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會否因「國家安全」受限制;香港特區法院能否確保港區國安法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現時仍不清晰。

什麼是國家安全法例?

答: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地區或國家,均設有國家安全法例,合法地保障國家安全,免受間諜活動、叛亂行為及恐怖主義等威脅,這些法例一般用以將某些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刑事化。國家安全法例所涵蓋的範圍以及其對人權保障的影響,均受國際原則約束。

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一個國家,需要實行國家安全法例嗎?為什麼?

答: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制責任以本地立法方式,禁止《基本法》23條所述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現時香港的刑事罪行已涵蓋大部分《基本法》23條中列明須禁止的行為。

現時擬議的法例是按《基本法》23條實施的嗎?

答:不是。與《基本法》23條相比,擬議法例中列明須禁止的行為部分屬新增行為,部分行為則使用不同字詞描述;根據人大會議通通制訂「港區國安法」的《決定》,中央人民政府相關國家安全部門如有需要,可在香港設立機構,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這亦並非在《基本法》23條的範圍內。

聽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通常享有的自由會因為國家安全受到限制。這是法律容許的嗎? 

答:根據《基本法》39條,原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繼續有效,但除免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自由的權利外,原則上《公約》中的大部分其他權利本質上並非絕對,可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要依法規定及符合「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正在草擬的港區國安法能否符合上述條件,仍有待觀察。

在擬議的「港區國安法」下可以設立特別法庭處理根據「港區國安法」檢控的案件嗎?

答:若設立特別法庭或審裁處去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當局沒有足夠理據設立特別法庭或審裁處;擬議的港區國安法可能涵蓋構成一般罪行的行為,若被告因這些行為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罪行,在特別法庭面臨審訊,會令人正當地質疑做法是否公平公正。

外籍法官能否或應否被禁止或排除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

答:針對法官任命的國籍要求將會牴觸《基本法》92條當中,香港特區法官及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的條文;若針對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法官就其國籍提出特定條件,是旨在要求法官以愛國原則審理案件,將冒犯司法獨立原則。

大律師公會「擬議的香港國安法問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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