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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鄭若驊:要求國安法依照普通法不合理 (17:00)

律政司長鄭若驊今日(14日)在網誌撰文講解「港區國安法」,稱回應「一個法律團體在上星期五再次發出的公開信」。鄭若驊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包括成文法和普通法,稱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她又回應為國安法設「日落條款」的建議,屬「多此一舉」。

鄭若驊稱,國安法必須要從香港整體的法律及憲制架構來分析,表示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

鄭若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

大律師公會上周五(12日)就港區國安法發聲明,提出包括條文及其內容的解釋及應用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則處理;條文內容及其詮釋要符合《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在香港的實施和安排以及人權法,並提出港區國安法不應在其刊憲前生效,亦不應有追溯力,而國安法應在香港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後終止,即設「日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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