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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大律師公會促設日落條款 待基本法23條立法後終止 (21:30)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港區國安法」草案提出11項建議,要求港區國安法不應具追溯力,案件必須按普通法原則處理,法律應符合《基本法》及有關人權法對市民權利的保障。公會認為,港區國安法旨在填補現行香港特區法律的真空,提出設「日落條款」,應該在本港自行就《基本法》23條立法後終止。

公會今日(12日)發出聲明,表明之前已就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表達關注,指出此舉會引起對本港憲制體系造成衝擊的疑慮,「有關疑慮至今尚未釋除」;若人大常委會堅持立法,公會期望立法必須保障「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公會就此提出11項要求:

  1. 條文及其內容的解釋及應用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則處理
  2. 條文內容及其詮釋要符合《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在香港的實施和安排以及人權法
  3. 香港法院就港區國安法的解釋和應用,應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轄權;不應規定只容許中國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
  4. 被告應有權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訊
  5. 未獲律政司長書面同意前,檢控工作不能展開
  6. 若任何人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拘捕及拘留,在任何情況下應於48小時內獲釋,或由法庭決定是否允許延長拘留
  7. 港區國安法下罪行的檢控, 應嚴格按照香港刑事程序處理
  8. 與訟方應有權獲公正及公開聆訊、假定無罪、得知被控罪名及案由、與其選任之律師聯繫、在沒有無故延誤下獲審訊、提出上訴等,並有權獲免費法律援助
  9. 除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外,全國人大常委不應就港區國安法釋法
  10. 港區國安法不應在其刊憲前生效,亦不應有追溯力
  11. 港區國安法應在香港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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