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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 致伴侶無法繼承居屋 男子提司法覆核 (19:30)

3年前在英國與男友結婚的男子,早前就伴侶的居屋繼承權問題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令伴侶無法繼承單位,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今(27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申請人為吳翰林,答辯人為律政司長。申請方表示,覆核所涉條例的原意並非為捍衛婚姻制度,只為有序分配遺產;申請人在英國結婚後,須按英國法律履行贍養責任,並可按《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申請在港執行,認為申請人的婚姻有法律效力。

申請方指出,很多人有多種理由不設立遺囑,例如年紀太輕、律師費太昂貴等。即使申請人的同性伴侶設立遺囑,當申請人對遺囑安排有爭議,便無法如異性伴侶般透過《財產繼承條例》直接申請更改遺產分配,反而須先作出自己財政上依賴其伴侶等證明,才可申請更改遺產分配。申請方認為相關情況嚴重,政府亦貶低後果的嚴重性。

答辯方表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與《婚姻條例》息息相關,故有關條例同受《基本法》第37條中、涉一男一女傳統婚姻的概念規管;條例為捍衛傳統家庭的組成,自然有需要排除同性伴侶的權益。

答辯方舉例稱,即使異性婚姻的伴侶希望將全部遺產留給另一半,該人亦有需要訂立遺囑,確立其遺產的特殊分配,形容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的伴侶一樣,並不完全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保障。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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