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當時15歲的男生被搜出經改裝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早前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少年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法官今(2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表示,雖然少年一方力陳雷射筆的發射角度若有偏離,便無法命中眼睛,但只要被告視之為傷人器具,它就是攻擊性武器,裁定本案的定罪穩妥。
現已16歲的少年須繼續在更生中心服刑。上訴方早前稱,少年藏雷射筆是為了指出建築物等,非必然傷人,認為原審裁判官有邏輯錯誤。法官潘敏琦在判辭表示,由於少年不作供,自然要由原審裁判官推論他的意圖。潘官強調,雷射筆本身可用作傷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必然可以成功透過雷射筆傷人,只要被告視之為傷人器具,它就是攻擊性武器,所以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有充分證據。
惟潘官表示,律政司建議法庭肯定雷射筆是示威者由去年6月起經常用來照射警方的物品,此說法「過於進取」。
潘官指出,上訴方提出少年管有雨傘及行山杖是為了「廢物利用」及防禦,這個解釋純屬臆測。潘官稱,由於少年把行山杖藏於破傘之中,他亦招認想參與遊行、攜大量防具等,原審裁判官可以推論他的意圖必然是「以用作傷害他人」,這也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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