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商人8年前由馬來西亞吉隆坡抵港後,遭海關發現其行李箱藏有約800克海洛英,後來被裁定販毒罪成,惟因法官兩度出現失誤,之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女商人不欲面對第三次審訊,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早前裁定女商人上訴得直,即時獲釋。終院今(14日)頒下書面裁決理由,指出上訴庭低估上訴人承受的精困擾,做法構成嚴重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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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周禮梅(43歲)2014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販毒罪成,被判囚21年,惟因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案件發還重審。上訴人2017年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囚21年,惟法官再次錯誤引導陪審團,上訴庭其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惟決定再次將案件發還重審。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辭指出,除非法律原則嚴重出錯,否則終院一般情況下不會干預上訴庭行使將案件發還重審的酌情權,惟上訴庭是次決定未有考慮上訴人的精神狀況。
馬官指出,上訴方已表明上訴人承受精神困擾,還押期間更曾飲洗頭水和用梳自殘,惟上訴庭僅認為重審或導致上訴人「面對困擾」,低估上訴人的精神狀況,做法構成嚴重失誤。
馬官又指出,上訴人已被羈押7年半,假如她再被定罪及被判囚21年,以及因獄中行為良好而減刑至14年,目前的羈押時間已超過刑期一半,加上精神科報告顯示,上訴人患有中等至嚴重的重度抑鬱症,認為重審不符合公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