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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兩辦受《基本法》第22條約束 不應干涉特區自行管理事務 (19:39)

香港大律師公會今(20日)就《基本法》第22條發聲明,表示港澳辦與中聯辦「理應受《基本法》第22(1)條下不應干涉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的原則約束」,稱《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賦予兩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聲明提到,如上述監督權就是兩辦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而非僅限於觀察及向中央政府匯報,兩辦角色將有違《基本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的規定。

大律師公會認為港府與中聯辦就《基本法》第22條的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又表示早前港府為上述條例及中聯辦的地位連發至少3份公開聲明,形容其內容顯示猶豫及混亂。

大律師公會認為,港府與中聯辦近日的評論明顯有違特區政府在2007及2018年的表述。公會指出,特區政府在2007年一份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確認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3)條設立的中央政府機構;港府在《憲報》3/2000中刊登,有關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包括中聯辦的3個機構有關詳情,新華通訊社亦正式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此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在2018年確認,中聯辦人員須按照《基本法》第22(1)條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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