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大學電子工程系講座教授陳忍昌,2013年向研究資助局提交一份研究計劃書後,遭研資局裁定內容有抄襲成分,禁止其申請研究資助兩年。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遭局方駁回後,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法庭今(18日)頒下判決,稱「抄襲」定義全由研資局決定,該決定更由16名學者考慮產生,法律上無錯誤或違反常理,故裁定陳忍昌敗訴。
陳忍昌雖稱錯誤是「無心之失」,沒有抄襲成分,惟法官同意城大官網所說,無論有意圖或無意圖,均可構成抄襲。法官進一步引述城大,稱有學生抄襲論文後會辯稱「沒有時間檢查來源及出處」,法官稱陳忍昌正是犯下如此錯誤。
法官續道,「抄襲」定義應交由學者處理,並非法庭定奪,既然研資局的決定涉及16名學者,程序沒有不公亦無違法,陳忍昌抄襲的判決則無可爭議。
不過,由於陳忍昌是2013年犯抄襲,研資局決定懲罰時卻錯誤引用2016年的新指引,法官說局方的確有做錯的地方,但考慮到,舊指引比新指引嚴苛,陳忍昌的懲罰已完成,撤銷懲罰重新判處並無意義,故此裁定陳忍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