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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案留院被告出院提堂 眼角貼紗布還押至6月再提訊 (14:00)

本港年初發生3宗爆炸品案,包括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在內的6人周三(1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控以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兩人當時留院缺席聆訊,當中一人今(14日)出院,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至6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待進一步調查。

出院的首被告何卓為(36歲),今日在庭上所見,他的左眼角貼上紗布。辯方透露,被告在控罪書上雖報稱無業,但其實是一名漁具銷售員,並會擔任本地和海外釣魚團的導遊。

至於未能出院應訊的第四被告張家俊,裁判官下令案件押後至下周三(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據悉,他因為其中一腳骨折,未能出院應訊。

控罪稱首被告何卓為今年1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另案中其餘4名被告,即裝修工人李嘉濱(25歲)、吳子樂(27歲)、文員楊怡斯(28歲)和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琸淇(24歲),已於周三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全部不獲准保釋,亦押後至6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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