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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同性伴侶申公屋被拒 覆核判勝訴 官:低收入同性家庭也有住屋需要 (13:32)

男子與同性伴侶在外國結婚,返港後兩人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房屋委員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男子提司法覆核,認為房委會的決定間接歧視其同性婚姻,今日(4日)獲高等法院判勝訴,法官裁定房委會政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答辯人為房委會。房委會早前聆訊時稱,政策是為了增加行政效率,協助低收入家庭更早置業。但法官在判辭指出,同性與異性伴侶的低收入家庭一樣有住屋需要,房委會政策不能解釋為何兩者待遇存有差異。

此外,房委會一方審訊時稱「海外有迴異、複雜、多變的同性婚姻概念,包括一些與香港法律及政府制度不同的地方」。但法官不認同,稱房委會可以逐一個案審查,又指出審查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家庭,不會比審查異性家庭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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