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於2016年跟隨網上結交的朋友玩樂,疑遭掌摑及威迫拍攝摸私處片段,其後再遭該些朋友用煙頭灼手臂、打大腿、以手機扑鼻等。3名被告早前否認普通襲擊、刑事恐嚇等共5罪。裁判官表示,事主證供多處不合情理,相關片段顯示事主反應自然,不似不情願拍攝,終裁定3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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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蘇詠心(19歲)、吳嘉豐(22歲)、馮忠偉(27歲),共同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蘇另被控普通襲擊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吳另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劉綺雲表示,事主證供多處不合情理,相關片段顯示事主是自願,對現場反應自然,不似不情願下拍攝,現場充滿笑聲,似是年輕人開心嬉戲。
劉官稱,事主指在玩樂期間3名被告要求她向姑姐拿錢,惟事主3次見到姑姐都沒有講出事件,質疑事主為何冒着受皮肉之苦的風險,都不趁機會離開。
劉官續稱,事主說遭次被告踢大腿、第三被告以手機襲擊,惟其醫療紀錄沒有相關投訴,而她手臂數個「煙頭印」亦不是同一時段造成,與事主證供有出入,終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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