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去年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取消兩人立法會議員資格,兩人其後提出上訴被駁回,他們早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今指兩人的理據無可爭議之處,拒絕受理兩人的「終極」上訴申請,梁游須付政府方兩名律師訟費。
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陳辭時指出,本案涉及重大憲法爭議,強調《基本法》104條並無列明議員宣誓無效後不可再作第二次宣誓,而且梁頌恆為民選議員,法庭應考慮就拒絕及忽略宣誓的解釋會否損害市民的選舉權。惟終院法官李義質疑,梁頌恆是根據其權利獲當選,最終卻是他自己選擇被撤銷議員資格。
彭力克指出,是次上訴的理據有4點,首先是立法會主席當時已容許兩人再次宣誓,法庭是否有權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彭力克認為,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庭不應介入立法會事務,而且《基本法》104條並無列明議員宣誓無效後,不可再作第二次宣誓,重申這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
終院法官馬道立質疑,若那人是拒絕或忽略宣誓,是否仍僅是立法會內部事務?彭力克指法庭有權界定何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但現實是《基本法》104條無列明議員不可在首次宣誓無效後再作第二次宣誓。
彭力克強調,《基本法》保障了市民的選舉權及被選權,兩人作為民選議員,法庭在解釋何謂拒絕及忽略宣誓時,亦要考慮該解釋有否侵害了市民的選舉權利,重申兩人當時願意在合理時間內盡快再次宣誓。
馬官質疑,何為在合理時間內再次宣誓?是否只要主席許可,在一日、一個星期或一個月後宣誓亦可?彭力克回應稱,常理來說不可在一個星期後,強調當時主席在翌日便准許兩人再次宣誓。
法官霍兆剛則詢問,若一名民選議員正確地宣誓,但被主席裁定宣誓無效,法庭是否要介入?彭力克回應稱,若是如此情況,法庭可介入去保障市民的選舉權。
彭力克又認為,法庭在解釋人大釋法時,亦應考慮該釋法本身是否違反本案市民的憲制權。惟馬官質疑,彭力克的說法是要本港法庭就人大釋法再作解釋,但問題是《基本法》根本無賦予空間讓法庭這樣做,更反問法庭是否可忽視人大常委會的說法。
彭力克則重申,法庭可考慮如何將釋法內容套用到本港法制內。彭力克又認為釋法應無追溯力,惟法官李義指案例已列明釋法應由199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