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羅景楊早前透過律師代表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及鄭松泰的宣誓是否有效,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交保證金,案件一直擱置。羅景楊早前要求法庭重啓案件,法官其後頒下判辭,羅是不合理延誤訴訟,拒絕讓他補交保證金,案件繼續擱置。羅不服判決早前欲提上訴,高院法官今頒下判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兼頒令羅須付訟費。
原訴羅景楊一方早前提出,宣誓的整個程序應到宣誓人簽名確認他們的誓言才算完成,強調這是一個針對宣誓程序的全新論述,要求法庭基於這涉及重大憲制爭議,批出上訴許可。
惟法官區慶祥認為,原訴提出所謂的「簽名」事宜,只是在法律上重複何為宣誓程序,根本不是任何新論述,加上此點在原審時從沒有提出過,故法庭無考慮亦是合理。區官又指出,原訴歸咎鄭松泰遲申請法援並非合理理據,因原訴無論如何均沒有盡快繳交保證金,故是不合理地延誤訴訟。基於原訴方無提出任何就憲法上的新觀點,區官認為上訴庭毋須聽取相關陳辭,終拒絕發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