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於1967年加入政府,2002年轉任問責官員,以他當時在政府體制下退休計算,估計一筆過最多取得約1200萬元退休金,並可每月獲長俸約7萬元,由於長俸每年按通脹調整,估計目前已增加至約8萬元。另外,他於2002年獲特區政府頒發大紫荊勳章,表揚他為本港作出重大貢獻。
曾蔭權被控3項控罪,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因陪審團無法達成大比數共識,無法作出裁決;第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8比1裁定罪成;第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致裁定不成立。
曾蔭權其中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其大紫荊勳銜有可能被禠奪,長俸亦可能受影響。
根據現時香港的授勳及嘉獎制度,如獲授勳及嘉獎人士因被定罪而入獄1年或以上,或其行為影響授勳及嘉許制度的名聲,當局會考慮是否褫奪其勳銜或獎狀,每宗個案須由行政長官批准。
除勳銜外,曾蔭權被判罪成,連長俸亦有可能被扣減甚至暫停。公務員事務局回覆稱不評論個別個案,但一般來說,退休公務員若被判干犯以下罪行:包括任職政府工作相關的罪行而對政府造成嚴重損害、或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而罪行與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以及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等,當局可根據相關退休金條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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