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業主早前入稟高院,指透過美聯物業的兩名物業代理購入尖沙嘴首都廣場二樓的一個舖位時,代理訛稱舖位面積為76平方呎,惟買入後發現實用面積只有38平方呎。認為兩人篡改買賣協議及冒簽、誤導及欺詐女業主。女業主現要求美聯物業賠償406.6萬元損失,以及作出懲戒性的損害賠償。
原訴為李佩玉,被告則為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李佩玉於2013年1月授權母親,透過美聯兩名物業代理以406.6萬元購入尖沙嘴一個舖位,兩名物業代理當時聲稱,該舖位為76平方呎。女業主一方在買賣完成後才發現該舖位的實用面積「大縮水」,只有38平方呎,涉案舖位至今仍未能租出。
入稟狀指,兩名物業代理許文廸及許安安在事發時為美聯物業的僱員。女業主母親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上時,發現實用面積平方呎部分的字體「76」甚為畸形,要求更改。惟許安安阻止,並表示協議上的字詞不能輕易更改,李母更在兩人要求下在臨時買賣協議上簽下簽名縮寫。
原訴認為許文廸及許安安篡改買賣協議上的實用面積至38平方呎,並在另一協議文件上冒充李母的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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