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目的應只有一個,就是促進人民福祉,人民福祉就是公共利益。然而,傳統上什麼是公共利益或眾人的利益,並沒有清楚定義。由於差不多所有政策都有受惠者和受損者,怎樣衡量一個政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很難有定論。
福利經濟學學者提出了一個「社會福利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的構想,把所有人的利益都放進去,想像若有人利益上升,而其他人沒有受損,則社會福利可視作上升;反過來若有人受損,其他人利益不變,則社會福利下跌。但若同時有人受惠又有人受損,就要把眾人的利益增減相加作實。
先要了解人民需要與公共利益內涵
惟是否眾人的「權重」(weighting)都一樣?還是窮人權重高一點,富人權重低一點?傷殘老弱者高一點,健康少壯的低一點?如何決定?况且實際上,這些學術討論根本完全無助於政策的設計。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得獎人Kenneth Arrow以數學邏輯找出了「社會福利函數」必須符合的原則,倘若違反了,就等於自相矛盾,理論上站不住腳。但他就「社會福利函數」的研究對公共政策(包括社會制度)的設計,實際上毫無用處。
要制訂真正惠民的公共政策,首先要了解百姓需要和公共利益的內涵。筆者早前談及人性時引用心理學家Abraham Maslow的人類需求金字塔,提出人類需求有普遍性,即超越文化、超越國界。處於底層、最基本的,當然是生理上和族群繁衍的需要。按Maslow的框架,生存和繁衍之上,是安全的需要;再上一層是關愛;再上一層是自我認許和社群認許;而最高層則是個人自我實現(self-actualization)。
Maslow原文稱5層需求有先後次序,不少學者早已指出這說法並無實證基礎。然而筆者要指出這金字塔的架構大致準確,但5層排列高低不一定有關先後次序,而是有關價值輕重。
自我實現位於最高,代表它是人類最重要的價值。美國政治家Patrick Henry早於1775年說的「不自由,毋寧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在全球廣泛流傳,突顯生存並不是最高價值。孟子亦有言:「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同樣顯示對一些人而言,為了自己嚮往的價值,可以置生死於度外。On Liberty的作者、哲學家John Stuart Mill認為社會應容許每人按個人意志,在不傷害別人的條件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若政府使命是惠民 應盡量予人民自由
為什麼自由如此重要?為何「義」如此重要?甚至可超越「生」?原因就是生存若沒有價值,「生」可能不如「死」。生就是為了自我實現,即做自己最想做的事情。如果政府的使命是惠民,當然應該盡量給百姓享受自由。但為了大家都得到最大的自由,就必須規範大家使用自由的空間,否則阿甲要求擁槍的自由,縱之任之,大家就無法享受免於恐懼的自由。國家重視國安,難免會限制百姓部分自由,惟國家安全同樣可以增加我們免於恐懼的自由。由於地緣政治複雜,過去曾有國家利用國民擁有的某些自由成功推翻原來政權,並代之以代表自己利益的傀儡政權。政府應該在國家安全不受威脅的情况下,盡量容許個人表達和發揮創意的自由。
Maslow把自我實現定位於人類需求金字塔的頂端,並大大高於關愛,筆者並不同意。熱愛生命、關懷眾生,本身也是自我實現的一種形式。儒家要求個人應以「修齊治平」為己任,而止於至善。真誠信服這些教導並努力踐行,當然屬自我實現。其實,一個智能低弱的人,如果能夠一心一意做自己喜歡的事情,不論是唱歌、跳舞、做勞作或是畫畫,都是有意義、有價值的自我實現。一個母親一心一意照料子女,盡顯本能的母愛,雖然算不上完美無瑕的ideal mother(Maslow在其著作曾以ideal mother為自我實現的例子),當然也是自我實現。
Maslow把安全(security)視為比生理需要高一層次的需要,突顯了風險管理的重要。一個以服務人民為目的之政府,必須減少國民的憂慮。例如在脫貧攻堅戰上,早年中國就提出在2020年實現農村貧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兩不愁三保障」)。這些都是生理上的基本需要,「不愁」和「保障」提升了心安,顯然有重大的惠民意義。同樣,減少罪案,減少經濟上的大波動,保障人民儲蓄的安全,保障食物安全、能源安全、食水安全等等針對安全的措施,都是政府的職責。
以「政策前預估法」評估政策利弊
政府的一切政策都是公共政策,都應以能否提高公共利益為檢視政策是否成功之根本標的,這即是要問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是否大於其社會成本。公共政策難免都有受惠者和受損者。要評價政策是否值得推行,我們要放下自己的身分和利益,設想若自己有同等機會變成社會上任何一個人,然後才問自己會不會支持該政策呢?這樣詰問政策的取捨,才是公允的公共利益考量。這想像的理論基礎,有源自中國的「易地而處」、「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有源自美國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的從「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後去想像公義的底蘊這建言。
這種在政策實行之前做公共利益的評估,稱為ex ante或「政策前預估法」,遠比在政策實行之後才做公共利益評估(稱「政策後評估法」或ex post)更容易取得共識。這點可用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是「應否取締奴隸制度」。設想當年美國解放黑奴之前,奴隸主和奴隸貿易受益人所獲得的好處非常龐大,對美國經濟亦可能利大於害。若用「政策後評估法」,支持和反對的人必然會堅持己見爭論不休;用Kenneth Arrow的以眾人利害相加法,也不可能取得共識。但用「政策前預估法」,大家想像自己倘若都有可能成為奴隸,肯定很容易便得到「取締奴隸制度」的共識。
例二是「若然香港每年平均有一個罕見病新個案,其傷害甚大,但有藥物可根治,藥費是750萬元」,問應否用公帑支付。用「政策前預估法」,肯定大家都會支持,原因是:只要想像自己或自己家人都有750萬分之一的機會「中招」,而每個港人每年僅付出1元即可解除這低機率、高傷害的風險,顯然十分值得。
我的建議就是要用「政策前預估法」去評估每個政策的利弊,檢驗政策有沒有達到預期目標,並科學地審視所有直接和間接造成的效益及社會代價。
作者是嶺南大學經濟系及潘蘇通滬港經濟政策研究所兼任研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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