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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與不變(文:林定國) (09:00)

在不久前首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完成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發表重要講話,主題圍繞一個「變」字,引用了漢代桓寬《鹽鐵論》的名言「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意思是聰明的人會根據時局變遷來調整對策,有智慧的人會隨着世事變化而制訂法則。他叮囑香港人必須主動識變、應變、求變。

準確識變  需有改變的信心勇氣

準確識變是應變和求變的前提。要準確識變,首先要有改變的信心和勇氣。人習慣生活於舒適圈,但正如1970年代一齣經典電視劇主題曲的頭兩句:「知否世事常變,變幻原是永恒。」中華文化也包含「無常」這個佛教中心思想。生物學的「進化論」強調適者生存,不能按客觀環境轉變而進化的物種,離不開衰敗滅絕的命運。

香港的歷史正是一篇篇我們香港人憑藉自己的毅力、韌力、耐心和決心,不斷在逆境中闖出新天地的故事。我深信香港人的基因,是包含了適應克服變化的決心和勇氣。

須弄清楚可變與不可變

有勇無謀當然不行。準確識變,據我理解,是指既看優勢和條件,也看困難和挑戰;既看當下和局部,更看長遠和全域,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看清變化的本質,從而精準抓住影響變局的關鍵因素。我認為必須首先弄清楚什麼能變、可變、需變;什麼不能變、不可變、不需變,把握好守正與創新的關係,在兩者間尋找最合適的平衡。這對維持和鞏固「一國兩制」方針,至為關鍵。

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的是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沒有人(包括當權者)能在法律之上;法律爭議應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裁斷;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亦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人民必須能在合理時間內,以可應付的代價解決法律爭議等。

能變、可變、需變的,是具體詳細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以確保它們能因應環境轉變而仍可有效落實和體現上述核心價值觀和目標。剛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一個好例子,它的制定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改變,補上了國安法律的短板,但完全沒有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它一方面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基本人權自由。這亦正是特區政府一直以來不斷強調的立法原則。

貫徹最基本專業守則  新聞界毋須顧慮違法

故此,新法例絕對無意而實際上亦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任何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對政府作出批評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帶領社會識變、應變、求變,政府固然期望及需要新聞界協助傳遞準確、公平、正面的信息,但更要透過媒體充分了解市民所思、所想、所需、所求。

新聞界只要貫徹一直以來業界堅持的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道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根本毋須特別顧慮會違反法律,包括新條例當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

(編者按:文內分題為本報編輯所加)

作者是律政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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