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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未竟全功 變性同志仍需努力(文:趙文宗) (09:00)

2023年2月,出乎很多身體政治研究學者之意料,香港終審法院在「Q訴人事登記處長」(FACV 8/2022)一案中裁定:政府拒絕「未完成整個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更改身分證性別違憲。判決首個重點是:為何未完成手術,又可算是跨性別人士呢?易性手術就是一個既長又痛的性別重置過程,很多情况下,易性者因為健康問題不會完成所有手術(判辭段99)。案中的Q(原生女)就沒移除子宮、重整陽具,但因已長期服用荷爾蒙及已清除胸脯,所以在醫學上已獲新性別身分(男;段4、76)。

法庭:身體健康比行政方便重要

既然如此,為什麼政府堅持不許Q改變身分證的性別?政府的理由主要是:(1)完成所有手術才是客觀可靠的標準;及(2)申請人不完成所有手術,有「反悔」、回復原來性別的可能(段63)。

終審法院有以下回應:為了令政策方便及清晰運作而忽略申請人的健康,是多餘及不可取(段65、66);眾法官亦承認不完成所有手術是會有反悔回歸原生性別的機會,但香港未見例子所以不考慮(段101)。法庭於是裁定,已完成整個手術不是界定是否變性的唯一標準;况且不修改規則,讓未完成整個手術的變性者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會造成日常生活的不便。因此,政府敗訴。

此判決與張舉能法官過去的保守判決(即上訴庭拒絕讓梁鎮罡的海外同性伴侶享受特區政府婚姻福利一案(CACV 126/2017))不一,故Q的裁決確是眼前一亮。是次裁定亦與另一宗處理「未完成所有手術」的變性犯人被安排囚禁於原生性別監獄的案件不同——Q案願意參考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而歐洲的判決通常視作前衛開放。

法律性別化的困擾

然而,此案亦有局限。判辭開宗明義只是處理身分證上的性別標符,而不是法定性別身分。易言之,容許未完成所有手術的變性者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並不代表她/他們在所有法律論述中使用身分證上「新」的身分。例如,男轉女而未完成所有手術的變性者,仍不可以與原生男於香港合法結婚。

Q案帶來一連串更值得反思的問題。外觀氣質、生殖器官與性別的關係,是否已不再穩固?其實,隨着科技光速發展,性別二元是否應捨棄?所以,法律又是否需要另創一性別,供她/他們選擇?按當下規定,申請變性者須證實患上性別認同障礙;如果變性者遭歧視,那是否性別加殘疾雙重歧視?其實,正如同性愛,性別認同障礙是否一種病,或者只是一種個人選擇?

面對以上一連串問題,各司法地區有不同應對策略:當然有(企圖)降低變性合法年齡(蘇格蘭),也有堅持成年人才可改變自己身體(英國已推翻蘇格蘭的決定);而澳洲就早於2011年已設立女、男之外的「Gender X」。處理方法不一,卻始終沒有準繩詰問中心命題:為什麼要以性別界定個人主體?

以性別二分為基礎的世界觀,並非自有永有。中國傳統儒家強調五倫(君臣、父子、兄弟、夫妻及朋友),着重關係,並非個人性別(泛女男互動非五倫之一,夫妻只是家族關聯的代表)。道家講究陰陽,此陰陽卻非對立,而是陰中有陽、陽中有陰,且不停變化輪換。簡言之,世界(包括法律)並非必須以性別為個人身分標符。英國《衛報》記者McConnell的遭遇是好例子([2020] EWCA Civ 559)。他是一女轉男的變性人。他曾暫停變性過程、懷孕並生下小孩,之後成為醫理及法律上的男性。

問題來了——政府認為McConnell(現在是男性)於孩子出生證明上只可是「母親」,不能是「父親」。英國最高法院同意,並表明只有母親才可生育,故此McConnell不可以是父親或家長(判辭段35)。這正是硬將人類身體器官與社會角色關聯僵化的結果:為何父親不可當母職?McConnell是否所謂的「真正」男/女人?為什麼政府、法院及McConnell如此執著性別身分與家長/監護人角色的關聯?

科技早已顛覆了性別與社會功能,法律卻不願處理這現象。法律如果不再以性別作為重要依歸(即去性別化),而純關心此人是否稱職的照顧者,事情會否到位一點?

落實理論才困難

我不會簡單以為,於今日法律機器忽然落實中華傳統,便可消除歧視。即使理論可以,脈絡不同,實施亦可以相當困難。譬如,佛家以「眾生平等」為基本法——然,佛陀也曾說接納女眾出家令佛法早衰500年,佛家對女尼、黃門(性特殊男子,如閹人)及二根(雙重性徵者)的處理,就充滿歧視(有關討論可參見楊惠南著作)。

要實現法律去性別化,影響深遠,毫不容易(不止變性規定要改,家庭法也要)。法官當然需智慧有加(Q案就是一例),還要看需要選票的立法會,有否勇氣改變主流性別定型價值觀。

作者是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嚴元浩講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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