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月起出現撲熱息痛搶購潮,相當受市民歡迎的「必理痛」更一盒難求。局方曾一度指不排除以立法形式規管指定藥物的買賣。消息一出,業界紛紛表示反對,立法會議員亦直言沒有必要立法,筆者身邊的朋友甚至說要在立法限購前「補貨」。官員近日連番表示含撲熱息痛成分的藥物,整體供應維持穩定;為紓緩搶購潮,當局亦向零售商發出指引,建議他們把含撲熱息痛藥物售予顧客時,不應超過某個分量。
政府、藥房及市民在撲熱息痛搶購潮上的互動,正好帶出一個公共政策討論的常見問題——政策制訂者應如何選擇合適的「政策工具」(policy tools)?「立法規管」(regulation)作為一種政策工具,有何特點?本屆政府在「公共衛生緊急事態」之下上任,過去以《緊急法》訂立多項防疫措施,遇到問題時,或會第一時間想到以立法方式解決。除立法規管之外,還有哪些方法可以改變市民的行為?
「立法規管」的特點
政策設計一般會以識別政策問題、制訂政策目標為起始(詳見筆者〈簡約公屋——熱血的政策 仍需冷靜設計〉一文,刊2022年12月13日《明報》)。「政策工具」的功能,就是將抽象的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的機制或方法。由於政策實施的對象是社會(或社會上特定的群體),政策工具的存在,就是為了改變特定群體或個人行為,讓他們的行為更符合政策目標(註)。不過,人的心態及行為始終是複雜的,如要達到最佳效果,政策制訂者在選擇合適的政策工具時,不能以「直線」思維,透過「立法規管」應對萬變的社會問題。
「立法規管」屬權威型政策工具,是一種自古以來已被採用的政策。它具有高度的強制性,能夠直接管制個人或群體行為;如他們不服從,就會面對相應代價或後果。由於個人或群體選擇的空間被收窄,政策制訂者透過「立法規管」的方法,較容易預計社會反應。不過,正因為法律會限制行為和選擇,以往有一些議員會認為政府應只做必要的立法——當一個社會問題長期存在,而它只能透過立法解決時,才應該考慮立法。
為達到強制的目標,「立法規管」必然牽涉較多的執行資源。所謂執行上的資源,是指立法內容,及立法後如何執行等細節問題。如果法律根本沒有被執行,或在執行上出現諸多漏洞,反過來就會削弱法律本身的權威。過去疫苗通行證「被動查核」就是一例,由於這項法定措施沒有執行上的配套,市民遵守的意欲大減。
在應否規管藥物買賣的討論上,近日也有人重提當年管制水貨客的「限奶令」。當時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處理,即法例會在刊憲後指定日期生效,但立法會可在審議期內修改或撤銷法例。由於「限奶令」具爭議,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用了一個月時間、共8次會議,才完成相關審議工作;提出的修正案包括:法例對「配方粉」的定義、條例是否設「日落條款」等。
假如本屆政府最終還是要以立法方式規管藥物買賣,類似的疑問也會再次被提出。可以想像,在零售層面規管撲熱息痛買賣的難度,比起限制配方粉出口的難度更高。以上種種,都是「立法規管」的成本;而單靠立法,亦無法解決全部問題。
「自律性限制」 能否回應市民心理?
目前政府建議藥房實行「自律性限制」,同時提醒顧客切勿囤積。政府介入的目的,是確保有需要者能夠購買足夠的撲熱息痛成分藥物。不過,藥房在限購上的權責始終有限,市民亦可以在多間藥房購買藥物。雖然從當局角度而言,藥物整體供應充足,惟從市民角度來看,每一個人手頭上的資訊卻不足,他們未必知道哪個零售點才有存貨;眼見跑了幾間藥房都買不到藥,不安情緒又會湧現。市民恐慌的最根本原因,除了是通關後可能增加的需求外,也源於他們無法得知門市存貨資訊。當人人都擔心「無貨」,自然會產生囤積心態。
疫症初期,搶口罩成常態。綜觀其他地區如何應對搶購潮,台灣當局除了實行口罩實名制,以確保口罩基本上公平分配之外,口罩剩餘數量還以開放資料形式釋出,讓每個市民可即時查詢尚有存貨的零售點。「口罩地圖」的建立,讓市民自行選擇合適的地點購買口罩,緩解了他們對實名制的恐懼,以及他們在疫症初期無法順利買到口罩的恐慌心理,成了推動實名制的助力。這種系統,必須依靠有關當局、零售點和社群自發提供的平台及資訊,同時結合「強制」措施,才能實行。
何謂有深度的政策
世界上沒有所謂「最佳」的政策工具。政策工具的選取,許多時候是視乎議題性質。從「口罩地圖」的例子可見,很多政策都不會只以一種工具執行。立法規管外,常見的工具還包括:提供誘因(incentives);透過符號或論述性的政策工具(symbolic tools)改變市民價值觀,或是對問題的認知;透過建立型的政策工具(capacity tools),培養市民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等。決策者有時候甚至需要動用較複雜的系統改變工具(system tools),透過改變規則,引導較大規模及持久的行為轉變。各種工具的成本、對於行為的約束程度、讓個人或群體配合的誘因(incentive structure)、所導致的社會反應都不一。
一個有深度的政策,不會只帶來「服從」(compliance)效果,而是能夠誘導社會自然地配合政策目標。港人搶購行為時有發生,但立法規管不能賦予市民足夠的判斷能力,令他們不再貿然恐慌撲貨。
「立法規管」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惟政策思路可以是很多元的。有時不直線解決問題,可能才是長治久安的方法。慶幸特區政府過去在一些政策問題(例如「紅黃碼」的適用範圍)上「從善如流」,最終亦沒有採取強制性較高的措施。通關之後,下一個問題是如常讓香港復常;不少因為疫症橫行而擱置處理的社會問題,又會再被重提。要讓社會進步,政府政策除了講求速度外,更講求深度。
註:Schneider, A. & Ingram, H. (1990). Behavioral Assumptions of Policy Tools.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52(2), 510-529.
作者是公共政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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