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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濫用公屋 短期加快輪候(文:阮穎嫻) (09:00)

新一屆政府剛上任,面對多年來最頭痕、最炙手可熱的房屋問題,我在最近的文章〈擲出精靈球也無法變出公屋〉(2022年6月14日《明報》)分析過,未來5年供應無法加快,束手無策。最新公屋輪候時間為6.1年,當中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4.1年,其實未算最壞,因為1997至1999年平均輪候時間達6.3至6.5年,如今怕且快到。

今篇從需求出發。先旨聲明,以下提議屬短期措施,務求造靚條數,響應領導的要求,達到KPI(關鍵績效指標)。

以出入境紀錄打擊丟空公屋

首先,是加強打擊丟空公屋。公屋有「打擊濫用」政策,包括丟空單位(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近年的公屋租約有註明,租客需要持續居住在公屋入面,以確保公屋使用的效率,防止丟空不用,拖慢其他人的上樓速度。

平時房屋署等人舉報,或抽查時發現個案,極無效率。為善用公屋資源,房署可向入境處大規模核對公屋租戶出入境資料,如在2019年至目前,公屋租戶的所有住客有連續6個月不在港,就是沒有遵守租約或公屋政策要求持續居住公屋,房署可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要他們交還公屋。6個月已比原定3個月的規定有多一倍寬限期。

這些人會以疫情解釋丟空。但如果他們可以持續在境外居住而毋須返港,即沒有居住在香港公屋的需要。正常香港人,在香港工作,有家人要照顧,放多日假都被老細鬧,根本無辦法持續離開香港而沒有後果。很多朋友因為在港有事辦,即使有疫情,也留在香港共存亡。

過去兩年,要離港辦事的人,雖然回港旅途困難重重,但仍排除萬難回來。防疫最緊時,平均要買兩至3次機票才能回港,因為有熔斷風險,核酸證明要求多多,一不小心未有攜帶一種文件,就會被航空公司拒絕上機;而萬一轉機時核酸證明已過期,就會卡在轉機城市。在措施放寬前,回來更要在酒店隔離14至21天,但他們還是千辛萬苦回來了。

這些身處外地而濫用公屋的人,有些在外地有住處,有兒有孫,不用交租,還可能有層樓,在港不用工作,所以不用回來,那為什麼還要留着公屋給他們呢?公屋是緊絀的公共資源,不是他們的度假屋,喜歡就回來住。把這些人的公屋騰空,留給正在輪候公屋而365天都居住香港的人,公屋資源的效益較高,比較幫助到有需要的人。因此在規例及情理上,這些人的公屋都應該要收回。

以下還有幾點提議。

加強資產審查  打擊虛報

有些人隱瞞境外資產,申請香港公屋,逃離法網,對其他真正有需要及誠實申報的人不公平。因此,建議港府與大灣區各省市政府合作,以公屋居民的名字查冊,辨認出公屋租戶在申請公屋及租住公屋期間,是否曾經擁有物業;若屬實,但在申請表上沒有申報過,就是虛報資料。

講到資料互通,好像打開潘朵拉盒子一樣,令人擔心。但其實,房委會一向在調查時都會向境外機構要求資料,惟這種抽查效率很低。在2016至2018年,3年間房委會共接獲約380宗關於公屋申請者隱瞞資料的舉報,及主動抽查了約1800宗公屋申請個案,當中涉及隱瞞擁有香港境外物業的約有50宗,成功檢控並定罪的個案有4宗。

至於香港政府是否有能力令其他地方政府合作,這就要看現屆政府的決心了。本港政府要以最保障個人私隱的方法,以最低限度能確認身分的資料去做這件事。

提高罰則  增阻嚇作用

以上兩個方法, 都是在現有法例及政策上執法,騰出公屋給輪候中的有需要人士。比起坊間提出以輪候人的需要,重新設計輪候優次等需要諮詢公眾的方法,較為簡單,可以即時執行。

這兩個方法的問題是,交還公屋的人,如果仍然符合資格,可以在兩年懲罰期後重新排隊輪候。鑑於輪候冊人數太多,因此可將懲罰期加長至5年,其間不得提出申請,這樣有助縮短輪候冊。

另外,還可以加強以上兩項的罰則。現在丟空公屋的後果可能只是交還單位而已,有些人丟空幾年無甚後果,所以會「博懵」,不會主動交還,被發現才算。房署可考慮罰租,除了交還公屋,5年不能重新申請,還要罰丟空期的市值租金等。

早前有公屋住戶隱瞞1500萬元資產,承認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只是分別判監10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懲罰輕微,沒有阻嚇性。如果一世留住公屋,賺的是幾百萬元的納稅人資助,還有抽居屋資格,這還未計可以加名轉移給下一代,延續公屋優惠。罪行輕,又不一定捉到,但着數大、值博率高,怪不得引誘住戶犯法。

虛報資產以得到房屋利益,可以罰得更重,例如此生不得再享有任何房屋福利,並要他們交還因虛報資料而得到的所有公屋福利,包括虛報期間公屋租金與市值租金的差額——假如市值租金是1萬元,公屋租金是2000元,他們每住一個月就要歸還8000元,當作罰款,住多久罰多久。

對現有住戶寬容  即對輪候者殘忍

反對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有誰?

首先是親政府的政黨。他們過去在公共屋邨建立地區網絡作選舉票倉,所以他們可能會反對。但完善選舉制度後,已無反對派,毋須競爭,容讓公屋空置及在境外擁有資產者霸佔資源留住選票,只是妨礙香港善用福利資源,與國家主席提出的「共同富裕」願景為敵。

第二是公屋團體,他們代表現有公屋居民的權益。問題是對現有住戶寬容,即是對輪候公屋者殘忍,况且輪候者遲早成為公屋住戶,也是他們的代表利益,因此公屋團體不應厚此薄彼。

作者是港大經管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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