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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墮胎爭議的法律及政治角力(文:劉慧君) (09:00)

墮胎權長久以來在美國社會存有爭議,但過去並未發展成意識形態之爭;淪為兩黨兩極分化的議題,僅為近10多年的事。

近代美國政治中,共和黨一向擁護選擇權(pro-choice),拒絕政府對人民的自由生活有過大干預。這種取態反映於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中,亦成為1973年Roe v. Wade一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半個世紀前,大部分共和黨人都對Roe v. Wade案確立憲法墮胎權表示支持,而其時7名支持墮胎權的大法官中,更有5名都是由共和黨總統提名的。

共和黨的反墮胎共業

然而,共和黨隨後因政治需要而忽然轉軚,並高舉擁護生命權(pro-life)的旗幟,該路線一直維持至今。共和黨對墮胎權的立場轉變,源起1970年代尼克遜時期。其時有幕僚向尼克遜提出「天主教策略」(Catholic strategy),認為若共和黨能轉向反墮胎立場,有助令傾向民主黨的保守天主教派選民轉投共和黨,且能進一步擴大取得福音派的選票。

原本尼克遜對此策略有所保留,但在尋求連任總統的壓力下,不能不另取跑道,以獲取政治紅利。兩黨壁壘分明的墮胎立場,亦在此後確立。至2018年的中期選舉,支持墮胎權的共和黨議員都慘敗收場。

為出師有名,共和黨以擁護生命權來包裝其反對墮胎的政治需要,亦以此來掩飾其擁護選擇權的矛盾。Roe v. Wade裁決被推翻,可說是共和黨長年累月推動的一場政治運動。

多年來,縱然共和黨深知禁止墮胎會受法律挑戰,但多個由其控制的保守州份都先後立法嚴格限制墮胎,其目的就是要通過於下級法院的敗訴,再不斷上訴至最高法院,以謀求推翻Roe v. Wade判決。這場政治運動終遇千載難逢的時機,在特朗普的總統任期內,竟獲3次任命大法官的機會。當保守派大法官人數壓倒自由派後,共和黨的反墮胎共業終於得以完成。

最高法院裁決  兩憲法觀點值得關注

即使反墮胎判決背後充滿政治色彩,但是次在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亦即今年6月24日的最新判決)一案中提出的兩個重要憲法觀點,值得關注。支持推翻墮胎權的大法官強調,美國憲法並無條文明言或暗示墮胎權受憲法保障,故法庭必須分清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與人民認為應享的權利,否則大法官便能就個人的政策偏好去解釋憲法。

這裏涉及一個複雜的法律哲學議題:到底在解釋憲法時,應採用保守派的原意主義(originalism),即法官須依照立憲者的原意去解釋憲法,還是應採取自由派的活憲政主義(living constitutionalism),主張憲法是一份有生命的文件,法官應隨着社會變遷而對憲法條文有不同詮釋。

另一個重要憲法觀點是,由於美國憲法並沒有提及墮胎,故保守派法官認為按憲法要求,墮胎權應該交由民選代表決定。目前沒有與墮胎相關的聯邦法例,意味着各州可以自行決定要限制抑或賦予墮胎權,這亦反映出美國聯邦制一個很重要的憲制安排——根據美國憲法第10修正案,美國各州均享有剩餘權力,以確保地區擁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

可是,理想與現實總存在差距,剩餘權力原則上讓各州可按該州民意制訂與其他州不同的政策,但現實操作中,民眾受到的人權保障亦會因不同州份而有差異。當最高法院把墮胎權交回各州決定時,客觀效果會造成墮胎權在民主黨州份受到保障,而在共和黨州份則被剝奪,違反普世人權的價值。

法院政治化成不爭事實  行政立法抗衡尤關重要

美國雖作為一個法治社會,但亦不代表最高法院等同至高無上。無可否認,在推翻墮胎憲法權時,保守派大法官提出不少看似堅實的法律理據。然而在理解今次最新判決時,絕不能抽空整個歷史脈絡,單從法律角度來看,而忽略了背後的政治計算。最高法院政治化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若這種政治化與人民利益和權利相冲時,在三權分立的憲制核心下,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抗衡便尤關重要。

美國最高法院在1857年Dred Scott v. Sandford案,曾裁定一條禁止蓄奴的法例違憲,但及後總統林肯選擇無視,並以行政命令方式發表解放宣言,終使奴隸制得以廢除。當然,國會若能把墮胎權寫入聯邦法例,則比行政命令更為理想,令墮胎權更難因政黨更迭而被推翻,奧巴馬醫改就是最佳例證。不過,任何方式的成功都要取決於民主黨政治決心,故權力抗衡又是另一場政治角力。

作者是香港大學人權法法學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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