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過去的幾日,香港失去了兩個獨立敢言的網上新聞媒體,其中「立場新聞」是因為董事被捕、總編輯被控煽動罪,資產被凍結,被迫停止運作;「眾新聞」則是目睹「立場」遭遇後,認為風險過高而主動結束。這兩家媒體的消失,反映香港的傳媒生態遭逢劇變,政治審查藉刑法之力恍如泰山壓頂,所有批評政府的報道或評論,都有可能被指煽動民眾仇恨政府而觸犯刑律,新聞及言論自由岌岌可危。
煽動罪陰影 廣闊無邊
「發布煽動刊物」罪是殖民地年代留下來的過時惡法,1967年暴動期間,港英政府用以檢控煽動民眾的左派報紙,其後幾十年沒有動用過。法律學者普遍認為,這條法例牴觸國際人權公約,早應予以廢除。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觸發暴力抗爭後,特區政府重新啟動這條法例,初時用以檢控發布支持抗爭、呼籲國際制裁的文宣,其後擴闊至打擊多類批評政府言論。儘管暴動個案已消失、社會秩序已恢復,政府仍積極運用這條苛例來對付傳媒,令傳媒從業人員承受巨大壓力。
綜合媒體對「立場新聞」案的報道,披露了多篇涉案文章,其中除了海外流亡人士撰文或接受訪問時談及國際制裁,與《港區國安法》關連較大,其餘文章包括批評新疆再教育營的訪問、對警察處理抗爭者手法作負面論述的報道或評論、對法院執行國安法忽視人權破壞法治的學者評論,這些報道或評論並不是「立場新聞」獨有的內容,類似內容亦不時見於其他網媒和傳統新聞機構。換言之,新聞媒體就算完全迴避觸及流亡人士涉制裁中港的言論,也無法擺脫煽動罪廣闊無邊的陰影。
被盯上媒體 無法抵抗
「發布煽動刊物」罪的嚴苛之處,在於檢控門檻極低。只要執法當局認為某個刊物的內容可能令民眾仇恨政府,就能提出檢控,既毋須證明確有民眾遭煽惑而採取不法行為,即煽而不動亦可告煽動,也毋須理會該刊物內容是否有事實根據,或者是否屬於理性評論。這與現代人權法律要求煽動罪須有真實或即時風險截然不同,就算媒體發布的文章對社會秩序完全沒有影響,政府都能提出檢控!
《刑事罪行條例》雖訂明,若被指為煽動刊物的內容只是為了指出政府施政失誤,促使當局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即不具有煽動意圖,但這項辯解的舉證責任通常在被告一方。若按正常刑事程序,被告人可以申請保釋,等候審訊時蒐集資料,準備呈堂辯解,被定罪前刊物仍有可能正常營運;但自從「羊村繪本案」把煽動罪納入國安法執法程序,並獲終審法院確認,煽動罪被告人會即時失去人身自由,極難獲得保釋,而其經營的公司亦可能遭凍結帳戶,無法出糧或採購,即使日後審訊辯解獲接納而脫罪,但人身與財產蒙受的損失已不可彌補。前《蘋果日報》與「立場」兩宗案例清楚表明,只要被執法當局盯上了,媒體營運者根本無法抵抗。
面對如此嚴苛無理的殖民地惡法,傳媒工作者動輒得咎,選擇退場亦無可厚非;即使選擇留下,也極難履行媒體監察政府的天職。也許,往後報刊的評論版和專欄,要在每篇批評政府的文章後加註:本文旨在指出政府施政缺失,促使循合法途徑改善,絕無煽動仇恨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