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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話你有罪(文:曾志豪) (09:00)

《國安法》徹底改變香港的秩序,最明顯便是「法治觀念」。

政府最愛指摘「黑暴」「視法治為無物」,刑毁、非法集結等等。

說了100遍,這些行為只是「犯法」,但不是破壞「法治觀念」,他們沒有改變「什麼是犯法」、「什麼不是犯法」的概念。他們知道擲汽油彈是犯法,所以會蒙着臉行事。

他們只是強調自己擲汽油彈背後有政治訴求,僅此而已。理由是否成立,不必政府操心,法庭自然會判斷。

但國安法下的香港,卻是完全改變了「法治觀念」。

思想也能犯罪 還要自證「無意圖」

鄧炳強警告社會人士不要在雙十節「意圖做出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來的行為,或鼓勵甚至煽動其他人做這些行為」。

注意,鄧炳強不是說雙十那天「不要」「分裂國家」,而是不能「意圖分裂」;前者是具體行動,後者卻是「意圖」,即是「思想」。思想也能犯罪也要受審,那執法者要有讀心術了。

然後鄧炳強解釋何為「有意圖」,他說「你首先要問清楚自己,你有否這個意圖,如果你無這個意圖,為何要慶祝這個日子呢?」

各位,意圖本來已經虛無,他現在把證明「意圖」的責任,再一次倒轉放在「被告」身上,要你解釋,「如果無意圖,為何要在這個時間做這些行為」。

舉個例子,有人在金行門口徘徊,本來沒有犯罪,但警察拘捕你,並要你問自己「如果唔係想打劫,點解要喺金舖出現?」

警察這種「假定你有罪」已應用在各個層面。反修例活動期間,如果你在街頭出現,警察已經可以視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理由是「如果你無意圖暴動,點解會喺嗰度出現?」

更可怕是,鄧炳強說,「如果你心裏真的想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我們一定找到證據,證明你心裏所想及你所做的事」。荒謬!你如何知道我是「真的想」把台灣分裂出去?你又如何找到證據,去證明一個人「真的想」做出分裂行為或其他犯罪行為呢?

這就是「先有結論、後找證據」的霸道。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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