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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教師宣誓提出理據(文:王偉傑) (09:00)

教育局長楊潤雄早前說,政府正研究資助學校教師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安排,意味教師在此事宜將與17萬公務員看齊。筆者嘗試從合時性、公平性及可行性3個層面,為教師宣誓提出理據。

教師宣誓能取信學生

在新學年,公民與社會發展科(公社科)正式由中四起逐漸取代通識教育科。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單元,學習重點包括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試問在講述這課題時,有哪個方法比任教老師宣誓擁護基本法更能取信於學生?

教育局已為中小學制定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大部分科任教師都必須將國安教育融入所教授的課程當中。校方要成立國家安全教育小組,並定期向局方匯報進展。按基本法第18條,《香港國安法》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已由特區刊憲公布實施。推廣國安教育,教師必先要了解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的香港國安法,那麼宣誓擁護基本法便是教師身體力行的最佳榜樣。情况就如呼籲器官捐贈,最有效方法莫過於推廣者手持已簽署的器官捐贈卡。公社科和國安教育既已在校推行,教師宣誓擁護基本法更待何時?

宣誓要求應一視同仁

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一貫責任。官立學校教師是公務員,自然要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否則便有違公平性原則。雖然與津校教師簽訂聘用條款的是辦學團體委派的法團校董會,但無論官校抑或津校教師,薪酬都按同一教師薪級表制定,跟公務員總薪級表掛鈎。官校及津校教師在薪酬上享相若待遇,薪金來自特區政府,宣誓要求也應一視同仁。直資及私立學校的教師,在聘用條款上有較大彈性,但《教育條例》第42條規定,任何人如在學校任教,必須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第46條賦權常任秘書長,當他覺得申請人並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時,可拒絕該人註冊。直資及私校的教師同樣需履行教授公社科及推廣國安教育的責任,不應豁免宣誓。

簽署聲明切實可行

2020/21年度中、小學教師人數分別是29,602及28,069,合共57,671。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已要求所有公務員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僅129名公務員拒絕宣誓或簽署聲明,不足0.1%。相信有關當局在汲取公務員事務局對安排宣誓及簽署聲明的經驗後,必能為全港中小學教師作最妥善安排。

教育局在2020/21學年起,為新入職及擬晉升的教師訂立新培訓要求,分別要他們在入職的首3年內及晉升日起計的過去5年內,完成包括《憲法》、基本法和國家安全的30小時核心培訓。局方在2020/21學年舉辦24個相關培訓課程,共約4700名教師、校長及校董參與。故此,教師在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前,理應有充裕的時間及資源理解相關條文的內容,公務員事務局網站也清楚列明怎樣才構成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教師不用過慮。

教育局已向全港中小學發出通函,公布加入「守法」和「同理心」作為首要培育學生的正面價值觀和態度。教師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便貫徹「守法」這核心價值觀,堪稱推行價值觀教育的其中一個最佳示範。

作者是香港未來教育協會評論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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