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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原則的選舉制度 中央絕對有權完善(文:鄭國杰) (09:00)

眾所周知,鄧小平先生上世紀80年代就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他也曾清楚表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

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為「愛國者治港」的基本要求提供法律依據,明確了愛國者必須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真心誠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國家主席習近平2021年1月27日聽取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20年度述職報告時強調,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昭示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這是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原則;只有做到「愛國者治港」,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有效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才能有效維護,各種深層次問題才能有效解決,香港才能實現長治久安。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2021年2月22日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專題研討會上講話,明確指出「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義;要實行「港人治港」,就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港」,這樣「一國兩制」才能全面準確貫徹落實;更強調特別是要抓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

完善「愛國者治港」原則的選舉制度必須堅持中央主導,在香港特區自身無法依據本地法律處理此類屬憲制性問題的情况下,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有權力和有責任,對香港特區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而自身又無法解決),依法以適當方式作決定,解決問題。

筆者師承已故的我國著名憲法學專家、北京大學蕭蔚雲教授,對香港基本法的研究逾20年,完全認同香港回歸以來,「愛國者治港」的原則還沒得到全面落實。因此,在現今香港處於最關鍵時刻,筆者衷心冀望能提出可行有效而管用的辦法(部分提議在近日傳媒報道也有涉及),達拋磚引玉之效。

(1)參選人資格審查

回歸前,港英政府受英國政府撤離香港的安排影響,刻意取消警務處的政治部門,相信大家都可理解其目的。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因此完全沒這方面經驗,但為有效執行對有意參選者的資格審查工作,筆者認為,可考慮由中央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聯合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每名有意參選者做資格審查,當中包括個人本身、家庭背景和政治效忠等。當然,對有意出任公職人員的政治效忠,必須有明確和嚴格的要求,只有達到政治效忠標準的人,才能出任公職。

因此,每名有意參選者必須向「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請資格審查證明書,符合標準者才獲發合格的資格審查證明書。在獲取合格的資格審查證明書後,該有意參選者就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提名同意書,經審查獲批後,就可獲選委會發出的提名同意書。該有意參選者就可將上述合格的資格審查證明書和提名同意書,連同有效的宣誓書和其他相關文件及費用,一併交到選舉事務處指定的報名地點,再由選舉事務主任核查有關宣誓內容和相關文件。

宣誓書內容方面,除了明確「必須真心誠意地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外,還需增加「必須真心誠意地擁護中國憲法和效忠國家」。

當然,如日後發現該有意參選者在上述申請參選的過程中任何一環,有作出任何不真確陳述,得馬上取消其資格。

上述建議可確保出任公職人員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堅守「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堅決反對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

(2)區議會的選舉

根據基本法第97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按基本法立法原意,區議會必屬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為還原初心,區議會必須只可作為區域諮詢組織,沒必要在政權性組織的選舉制度中扮演任何角色。因此,筆者認為,可考慮取消區議員在立法會中區議會(一)及(二)界別共6席,以及取消區議員在選委會的117席。甚至,可考慮完全取消對區議員薪津資助,並可與各地區的分區委員會重新組合,將區議會議員變成純義務性質服務社區。

上述建議可避免反中亂港或攬炒派人士有機會搞分裂、顛覆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更可避免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

(3)立法會的選舉

筆者認為,立法會分區直接選舉可採「雙議席單票制」,可將全港九新界選區重劃為10區,每區設兩席,共20席。這樣可使建制派和非建制派較平均得到分區直選議席。

功能界別方面,按上述建議,取消區議會(一)及(二)界別,需重新調整分配以及新增功能組別,建議可考慮新增全國人大、全國和省級政協港區委員、全國和省級工商聯港區委員、全國和省級青聯港區委員等等為功能組別,合共產生20席。

另外,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按照新規定,經選舉產生50名議員。

當然,選委會將以整體名義提名全部議員候選人。

上述建議可根據香港實際情况,確保香港立法會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治港」,有利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

(4)選舉委員會的選舉

按上述建議,取消區議員代表在選委會的名額,選委會界別需重新調整分配以及新增界別,建議可考慮新增一個界別,由全國人大、全國和省級政協港區委員、全國和省級工商聯港區委員、全國和省級青聯港區委員等等組成。另為增加選委會廣泛代表性,可考慮增加至1500人。

上述建議可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具廣泛代表性,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5)行政長官的選舉

筆者相信,當年為着順利回歸和釋除港人憂慮為大前提,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只側重考慮選舉產生,並沒考慮協商產生。

在現今香港實際情况下,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可考慮解釋基本法第45條第1款中,有關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協商產生的辦法。這使得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兩種,可按照當時實際情况任選其一,以保證任何情况下都可順利產生行政長官。

當然,不論通過選舉或是協商產生行政長官,都須由選舉委員會提名,且須在選委會中每個界別有不少於15個提名,才合資格。現在,則要再經選委會選舉產生,且須取得過半數選委票才能當選。

筆者認為,行政長官不論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都須根據香港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筆者以上建議都堅持在完善「愛國者治港」相關制度所要求的4項原則: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必須尊重中央的主導權;必須符合香港實際情况;必須落實行政主導體制。

筆者相信,在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方面,必須根據香港實際情况設計,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絕不能簡單照搬或套用外國的選舉制度,以確保有關選舉制度能有效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和根本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更好地保障最廣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和根本福祉。

要知道堅持「愛國者治港」是關係到「一國兩制」事業興衰成敗的重大原則問題,容不得半點含糊和妥協的餘地,這才有利於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才能確保「一國兩制」在正確的軌道上實踐行穩致遠,不變形、不走樣。

作者是香港執業律師、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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