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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藏的意識形態 蓋過邏輯和理性——「劉小麗訴選舉主任及陳凱欣案」判決所見(文:烈顯倫) (09:00)

對立法會選舉結果提出挑戰是一件大事。如果法院宣布某現任議員並非經適當程序選出,不僅影響議員本人,也可能對整個社會產生廣泛影響。對議員地位提出的任何挑戰必須迅速解決,以減輕對立法機關工作的不利影響。

劉小麗訴選舉主任郭偉勳、陳凱欣案(HCAL 245/2019, Chow J, 21/5/2020)反映了現行香港政治制度的缺陷,以及法院處理能力的問題。

2018年11月九龍西補選

九龍西選區的補選於2018年11月25日舉行,陳凱欣勝出,她和其他4名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均未犯任何錯誤。然而,高等法院法官在2020年5月21日裁定,陳並非經適當選舉產生。所以,從她2018年就職到2020年5月21日,她作為議員所做的一切都無效了(陳其後提出上訴,終審法院2020年9月18日拒批上訴許可,陳即時喪失議席)。從常識判斷,這樣的結果難道沒有本質的錯誤嗎?

陳小姐被取消資格的原因與她或其他4名候選人無關,而是因為另一人劉小麗的候選人資格被否定。劉根據《立法會條例》提出選舉呈請,指定選舉主任為第一答辯人,陳凱欣為第二答辯人。該案於2020年5月審理。

案情如下:在九龍西補選的前兩年,劉小麗一直活躍於政界,她的言論被視為支持香港獨立。她還屬於一個政治團體,其中一些成員贊成推翻現有的秩序。劉小麗宣布有意參加補選,並聲稱她從來沒有支持過香港獨立;2018年10月2日她提交報名表格,宣稱會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選舉主任在研究了全部有關資料後,認為她並沒有「作出《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所規定的真誠聲明」,10月12日宣布此結論。他犯了行政錯誤,沒有就有關事情先詢問劉小姐。

核心問題

《立法會條例》第61(1)(a)(iv)條規定:「有任何關乎該項選舉或該項選舉的投票或點票的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可提出質疑。「關鍵性」和「欠妥」兩詞都重要。「欠妥」足以影響選舉嗎?可惜,在冗長的判辭中,法官引用了大量案例,卻少觸及這核心問題。

判辭在2020年5月21日發表,離劉小麗提出申訴已經過了約一年半。這涉及罷免一名通過民眾投票選出的現任議員,需要有非常有力的理據。不然,立法會將是一個很不穩定的機構。從較廣角度看,怎樣最符合社會利益?怎樣最有利選舉程序?

條例第67(2)條規定,「選舉呈請如與有競逐的選舉有關,則在該呈請的審訊完結時,原訟法庭必須裁定其當選受質疑的人是否妥為選出,如非妥為選出,則須裁定是否有另一人妥為選出」。這要求及時的裁決,要堅定、明確和果斷。

法官和律師卻沒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關鍵問題上——陳凱欣是否妥為選出——而是就一些周邊問題進行了長時間討論,對別的案例進行了詳盡分析和討論,沒有集中討論真正問題,也沒有探討處理選舉呈請的法定程序。

法官從未考慮過陳凱欣作為民選議員的重要性。他只把注意力集中在選舉主任的程序錯誤上。他在判辭第26段中說:「這種情况明顯不公平,法院不應容許這種不公平做法。我認為這比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正確更重要。」這令人驚訝。法官並沒有被要求容許什麼,他的職責只是確定陳女士是否根據條例第67(2)條「妥為當選」。

為了證明選舉存在「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必須證明選舉結果受到影響。證明這一點的責任在於申訴人。處理劉小姐候選人資格的程序欠妥,僅與她個人有關。本來可以立即申請,對選舉主任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事情可迅速得到解決。有充足的時間這樣做。這將只涉及選舉主任,不涉及陳小姐。劉小姐卻選擇去挑戰陳小姐的當選,呈請應該被拒。後來,在法庭判決後幾個月,2020年9月的選舉被推遲,第6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九龍西此一議席懸空。

後來陳小姐和選舉主任向終審法院尋求上訴許可,被上訴委員會拒絕。

上訴委員會的全部關注點也就是程序不當。在判辭第13段和第14段中提到了意圖參選人的選舉權重要,並援引《基本法》第26條和《人權法案》第21(b)條。它說,剝奪參選人的陳述機會「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上訴委員會對陳小姐如何被取消議席沒說一個字。

於是又一次,人們看到某種潛藏的意識形態和道德信條,蓋過了其他一切考量,邏輯和理性可放在一邊。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

作者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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