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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唔簽?」——分析公務員對宣誓或聲明的疑慮(文:林緻茵) (09:00)

特區政府安排2020年7月1日前入職的所有公務員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應公務員組織和社會人士的要求,特區政府於日前透過通告,向公務員闡釋宣誓或聲明的內容,包括何謂違反誓言或聲明。現職公務員須在部門發出信函4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雖然公務員事務局長聶德權強調,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一貫要求,今次只是讓公務員透過宣誓或簽署聲明,表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但部分公務員工會,以及沒有表明拒簽的公務員,仍然表示憂慮。為何公務員會擔心?

違紀問題也可能構成違誓

公務員誓辭或聲明的內容,可分為兩個部分:「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根據通告,「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核心,就是「認同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及支持『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實施」。這一句要求宣誓或簽署聲明者認同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與其他公職人員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的宣誓內容相若。

公務員違反這一句誓言或聲明的門檻較高:(1)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2)作出4類言行,例如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等。

但違反「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的定義,涵蓋範圍就比較大,包括:旨在動搖政府管治和施政的違法行為、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利用公職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嚴重不負責任或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一己的職務;用公職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在嚴重的情况下也可能構成違反誓言或聲明。

在未引入宣誓和聲明前,以上情况一般稱為「違紀行為」,有關的操守準則由《公務員守則》訂明,研訊的規定和罰則是以《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為依據,最嚴重的情况可以導致革職。

違紀的門檻較低,較容易在公務員日常工作內外發生。由於違紀可能同時構成違誓/違反聲明(包括違反「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和「效忠香港特區」),公務員日後會否面對更嚴重的處分,是他們關注的問題之一。

《公務員守則》對於政治活動的定義未見清晰

政府指誓言或聲明內容,是對公務員既有的要求,然而《公務員守則》對於「政治中立」的定義,主要關於黨派活動。這與「政治中立」原則正式被引入政府的背景有關:第一份相關文件,是1990年10月港英政府的內部通告,名為《公務員加入政治組織及參與政治活動》。該通告訂立了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的原則、加入「政治組織」和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參與選舉和助選活動的守則,並訂明哪些公務員的政治活動須受限。可見,有關的規定,亦是為了適應1980年代起,大量政治組織和壓力團體的出現,和議會民主化所帶來的轉變,以確保公務員在選舉中不會偏頗黨派利益。

近年有不少政治活動和意見的表達,也是靠網上平台和自發的方式,而非政黨動員的方式進行,惟《守則》未有適時更新。因此,就算原則上,公務員公開跟政府持反對意見,可能與「政治中立」有衝突,但由於《守則》對於此等言行,沒有比較具體的規定,所以公務員在宣誓和簽署聲明後,也難以拿揑個人言行的「公」、「私」界線,亦會產生當局對他們的要求比以前「更嚴苛」的觀感。

政治環境影響公務員信心

政治環境緊張下,就算公務員須恪守的紀律沒有大改變,有關規則也會被更嚴格執行。每年,公務員因紀律問題而被懲處的個案屬少數: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2001至2019年的年報,有關數字在近年一直維持於0.03%的水平,平均每年約30至40宗個案;而大部分個案,涉及較輕的懲罰。

政府曾經透露,反修例事件中有46名公務員因涉嫌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受查或被起訴,而按既有機制,他們可能需要接受紀律處分;但一些不涉及違法,純屬違反政治中立的個案,官方卻未有提供數字,只以「不當行為」概括。

過去違反「政治中立」的先例理應不多,宣誓或聲明又是新安排,公務員如未能準確掌握政府執行時的具體標準和界線,對他們的工會活動、意見表達和工作表現,都可能構成影響。

「起底」和紀律機制的公平性

另一種憂慮,是新安排會否令投訴公務員的數字增加,公務員的紀律機制又能否公平和有效率地處理有關投訴。現時,社會有大量「起底」行為,加上《禁蒙面法》的規定適用於和平合法示威,公務員或許會擔心,即使以個人身分,參與合法政治活動,也會遭「起底」,繼而被投訴違反政治中立。翻查資料,過去當局曾經以比較寬鬆的方法處理以上情况:若公務員在表達意見時,沒有透露其公職身分,但事後因為傳媒或其他原因而被炒作,並非該公務員的責任。

這種情况下,公務員並非有意「忽略其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對象等是否合適而導致社會人士把這些言論與表達者的公務員身分關連起來」,但由於通告中「忽略」的意義未明,加上以上幾方面的疑問,部分公務員才會出現「簽定唔簽」的考慮。

加強解說工作,修訂指引

亦有些公務員擔心,宣誓效忠特區後,如果再申請另一個國家的居留權或公民資格,會否構成違反誓言或聲明。基本法第101條容許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擔任各級公務人員(部分重要職級除外),政府就宣誓或聲明發出的通告的第7點也刻意闡明非中國籍或持有外國護照的公務員的責任。相信單單持有外國護照,並不會構成違反誓言或聲明,而根據聶局長的解釋,只要不再擔任公務員,誓言或聲明就不再適用。

不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這句聲明或誓言,背後到底包含多少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公務員或許仍然會有疑問,尤其誓辭和聲明的闡釋部分,把「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連結到支持《國安法》的實施上。短期內,宣誓或聲明的安排,對於公務員士氣和風氣或會有影響,如要避免大量資深公務員因為以上種種憂慮而離職,當局在這幾個星期內,應更針對性地進行解說,並在《公務員守則》中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以及確保紀律機制的公平公正。

作者是香港政策研究所香港願景計劃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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