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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下港人如何自處?(文:王偉傑) (09:00)

警方近日以雷霆萬鈞之勢拘捕50多名參與去年民主派初選的人,是《港區國安法》自通過以來最大型的拘捕行動,相信因觸犯國安法而被拘捕的人將會陸續有來,不少曾於去年積極參與反修例運動的港人擔心自己會成為下一個目標,新一波的移民潮隨時一觸即發。隨着「五眼聯盟」的國家紛紛打着人權旗號來招攬香港財富多、學歷高的中產階層,香港會否重演1990年代初的嚴重人才流失?決意在港繼續生活的香港人在港區國安法下又應如何自處?

國安法只針對犯法者 港人不用杞人憂天

撇開政治因素,不少港人一直嚮往外國較寬敞的住所、較放鬆的生活節奏及較開放的學習環境等客觀因素,但若只從港區國安法作為決定移民的唯一考量,那麼想法未免過於幼嫩。首先,港區國安法顧名思義是針對那些有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相信絕大部分的港人從來沒有這個想法,那又何須為一條自己根本不會觸犯的法例而杞人憂天?情况恍似一個滴酒不沾的人,又何須擔心被控醉酒駕駛?

其次,港人的移民熱門地方如英美澳紐等國,國民都同樣需要遵守當地的國安法,打算移民入籍的港人自然不會例外。誠然,自港區國安法推出以來,的確有一連串針對違反相關法例的拘捕行動,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也的確容易令港人成為驚弓之鳥。然而,只要抽絲剝繭地分析事件的來龍去脈,不難發現,被捕者都是涉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謀及幫兇,參與合法示威遊行的市民大眾根本不用憂慮。

國安法已成港法律 政治參與務必謹慎

以往民主派人士很喜歡用「政治打壓」來形容特區及中央政府所有涉及政治的措施及講話,那麼港區國安法落實後,港人政治參與的空間又是否如民主派人士所言會逐步收窄呢?除了《基本法》第27條保障港人的遊行集會及新聞言論自由外,基本法第26條也清楚說明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港人無論是制度化抑或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並沒有因港區國安法實施而有所改變。然而,港人也必須認清基本法第42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既然港區國安法已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那麼港人在作出任何形式的政治參與時必須保持謹慎,確保有關活動沒有機會違反港區國安法。以50多名參與去年民主派初選而被拘捕的人為例,舉辦初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奪得立法會35或以上的席位,然後透過立法會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然後再進一步實現發起人提出的「攬炒十步」,完全脗合了港區國安法列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罪狀。

「攬炒十步」顛覆政權 財案淪奪權工具

任何政黨誓師要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固然可理解為雄心壯志,基本法第73條也賦權立法會議員在審議財政預算案時投贊成或反對票。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2條,在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財政預算案下,也必須辭職,那麼這次初選為何會被界定為違反港區國安法呢?關鍵之處就是上述的行徑並不是出於偶然,而是一盤意圖癱瘓特區政府有效施政、動搖行政長官合法性的精心策劃。

假設第7屆立法會選舉未因疫情而押後,參與「35+」民主派初選的候選人奪得立法會過半議席,他們必須否決2021年的財政預算案,以兌現選舉承諾。若然財政司長炮製的財政預算案一塌糊塗,否決預算是議員盡責的表現。但若事先張揚是為了令特區政府停擺及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那麼否決財政預算案便是濫用職權來達到政治目標的手段。既然港區國安法已列明顛覆特區政府合法政權是犯法,這次初選的發起人無疑便是非法政變的主謀,參選人願意出選也是促使這場政變發生的幫兇,他們在事敗後受到法律制裁也是理所當然。

「政治參與是公民權利的體現」,香港人從殖民地時代的政治冷感到回歸後熱中不同形式的政治參與,的確彰顯了公民權利意識的提升。然而,經歷了多場差不多動搖了香港根基的社運後,港人也應意識到香港的政治環境是如此錯綜複雜、千絲萬縷。「君子不立危牆之下」,無論是什麼年紀、背景、立場的人,在作出任何政治參與前,務必要弄清是否跟香港法律有所牴觸。這樣做不但貫徹了「慎思篤行」的傳統智慧,也是港人在港區國安法落實後的處世之道。

作者是政賢力量時事評論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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