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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玉玲 污警隊 辱法治 損自由(文:劉進圖) (09:00)

警方日前高調拘捕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落案控告她上運輸署網站查車牌時填了虛假資料。記者為了核實新聞資料,確保報道客觀準確,查車牌是例行公事,多年來均是如此,左中右傳媒皆是如此,警方唯獨針對《7.21誰主真相》報道的港台編導,選擇性執法,難免讓公眾認為是政治報復,令警隊聲譽蒙污,也令法治公平受辱,客觀上更嚴重打擊了傳媒的正常運作,損害新聞自由。

帶選擇性、針對性、報復性的執法行動

運輸署讓公眾查車牌的網站,「查閱用途」一欄,過去一直容許公眾填報「其他」,不限於法律程序或買賣車輛,去年10月運輸署在沒有任何公眾諮詢下,更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刻意製造法律陷阱,令警隊可以主動出擊,懲罰盡責求真的記者,控告記者填報虛假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問題在於,新聞機構查車牌,每年有幾千宗,警方為何對親建制媒體公開宣認的查車牌報道不查不告,唯獨針對港台質疑7.21事件報道的編導又查又告?在公眾看來,這種明顯帶有選擇性、針對性、報復性的執法行動,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

查車牌憑什麼只限「其他交通運輸事宜」?

代表蔡玉玲的律師在審訊中,應該對運輸署和警方的做法提出質疑。運輸署憑什麼規定查車牌用途只限於其他交通運輸事宜?不論是銀行委託合法代理人追債,或新聞機構進行符合公眾利益的偵查報道,向來都是受法律保障的公民權利與自由,除非有合理理由,不應受到限制,這是《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一貫要求,車輛查冊、公司查冊、土地查冊,回歸以來一直按這些原則辦理。運輸署突然改變規則,限制車輛查冊自由,若說是為了保護車主私隱,也要與新聞自由取得平衡,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確列出,新聞活動享有特殊對待,運輸署的做法徹底扼殺為新聞活動查車牌的權利,牴觸了20多年來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保障。

是否有犯罪意圖頗成疑問

其次,由於查車牌網頁長期以來都容許市民填報「其他」用途,去年底才悄悄改成「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其間沒有任何宣傳或解說,使用查車牌網頁的市民並非法律專家,未必馬上意會到這個轉變的法律涵義,可能繼續以為其他用途也是可以的。做偵查報道的記者也可能認為,查核道路上的車輛有否涉及違法行為,也算是有關交通和運輸的事宜。而且,7.21事件引發多宗刑事和民事官司,涉及眾多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向來是查車牌的認可用途之一。換言之,檢控方不一定能證明,蔡玉玲有故意虛報失實用途的犯罪意圖,從這宗案件的背景事實來看,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意圖頗成疑問,而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被告人。

警方每年都要招聘大批畢業生加入警隊,自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引發連串警察與示威者衝突後,不少年輕人對加入警隊頗有保留,而警隊為了洗刷名譽,也再三向畢業生強調,拘捕示威者只是執行法律,前線警員沒有選擇,必須一視同仁。蔡玉玲被捕被告一事清楚顯示,警隊的執法行動既有選擇,亦非一視同仁!已蒙污的警隊聲譽,還怎能洗刷?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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