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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案的雙重標準(文:曾志豪) (09:00)

快必(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再加上其他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裁判官拒絕保釋,還押至11月再審。

即是說,快必因為言論犯罪即時失去至少兩個月的自由。

裁判官拒絕快必案的保釋,令人非常困惑。

黎智英、周庭案涉及《國安法》,可以保釋。

林卓廷被控7.21「暴動罪」,可以保釋。

7.21案的白衣人鄧懷琛,曾被裁判官指「鐵證如山」、「控罪嚴重」,手持木棒追打途人,結果仍准保釋,理由是「被告勇敢面對,沒有潛逃迹象」。

為何這些嚴重罪行都可以保釋,而快必卻不能?

控方指快必擺街站期間,曾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解散警隊」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認為被告蓄意鼓勵公眾叫喊上述口號,「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針對政府和警隊的憎恨,以及貶損香港和中國政府。

第一,這些口號如果有罪,為何何君堯指搞港獨者應「(殺)無赦」、「啲人唔殺咗佢做咩」,又不屬於煽動仇恨?當年湯家驊甚至為何君堯辯護,指「殺」可以是解作「呢個人唔值得同情,要取締佢,令佢喪失地位」,未必犯法。

那今天為何「死全家」的「死」又不可以有第二個意思,即是說「取締佢」、「喪失地位」呢?這是官字兩個口嗎?

又,香港法例幾時規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也是犯法呢?新年祝大家「財源廣進」,也是「明知不可為」,這又是煽動嗎?

無理檢控 才真正煽動市民對政權憎恨

快必所叫的口號,很多都是以體制內的方法達到目的。譬如「五大訴求」,沒有任何一項訴求是非法行為。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要求啟動體制內的一個程序,政府可以不做,但市民提出沒有犯法。

「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也是要求透過體制內的程序達到目的,正如《基本法》也有解散立法會的程序,這也是一個合法的要求,為何竟然也可構成煽動仇恨?按此邏輯,要求「特區官員全體總辭」,難道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煽動市民仇恨政府?那香港還有什麼表達政見的自由呢?這種無理的檢控,才真正煽動市民對政權的憎恨。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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