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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緊急改革了(文:烈顯倫) (09:00)

最近發生的事件使以下3點變得顯而易見。

(1)過去170多年來,香港的文化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演變得與內地大不相同。為了維護這些特性,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一國兩制」在2047年以後繼續實施,是至關重要的。

(2)為了讓「一國兩制」正常運轉,香港與中央政府之間必須相互信任。

(3)在司法機構的運作方面,香港顯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因此,新的《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由行政長官而不是首席法官負責挑選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這是香港歷史上的關鍵時刻。在未來幾年中作出的決定將永遠設定香港歷史發展的方向。香港要麼成為大灣區與外界的閃耀紐帶,要麼成為華南海岸一個微不足道的中小城市。

為何北京對港司法機構如此不信任?

考慮一下整體圖景吧。中國曾經數百年來一直是無可爭議的世界經濟和文化中心。它在清朝後期一度衰敗,但如今又通過艱苦卓絕的努力恢復了其作為中心的角色。它還通過「一帶一路」倡議,在更大範圍上重新建立了中國與其他偉大文明之間的古老貿易聯繫。香港注定要在這個偉大事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要是香港人特別是年輕人認識到這一點,並對未來充滿信心的話。

至於司法機構要發揮的作用,現在有必要深刻反省。

近年來,為何會發展到北京對香港司法機構如此不信任呢?這答案,部分可以從我最近出版的兩本書——Is The Hong Kong Judiciary Sleepwalking to 2047? Can Freedom and Liberal Values Thrive If Common Law Crumbles?看到。

這兩本書中分析的一些案件,如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剛果(金)案、立法會宣誓案、西九龍高鐵站案,直接影響中央政府與香港的關係。

這兩本書所分析的很多案件都涉及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而香港法院在這些案件中最大程度地用輕描淡寫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澀難明的規範和價值——這些價值和規範既與案件的具體問題無關,也完全不適合香港的情况。這種做法是根本錯誤的,也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

蒙面案法官抬高自己到全國人大位置

也許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是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他們全面宣稱《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上述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這個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

上面提到的例子是公開的醜聞。但是,它引起很少公眾回應,因為這些判決,甚至更多的判決,通常是如此的長篇累牘、冗長囉嗦,以至於沒有記者能夠準確地理解,因此也沒人敢提出批評。客觀上,公眾因為這些鋪天蓋地而來的文字而被迫沉默了。

法院幫助創造導致混亂的社會環境

儘管公眾不理解法院的進路,但該進路還是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我的兩本書中所分析的許多案例所帶來的結果是: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這給了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新的《港區國安法》暴露了體制內多年隱患。現在路人皆知,香港人要面對身處的嚴峻局面,而單憑這城市是無法應付的。

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北京並沒有偏離為香港設定的路線,「一國兩制」政策從未改變。而基本法賦予這項政策實質內容。它是一項憲法性文件,而不是一部用於管理香港日常事務的民法典。這些事情留給了本地立法和普通法。這就是以高度自治的方式,使得香港及其獨特性兼容於內地的整體框架。

每次應用基本法 都可能衝擊高度自治

在香港回歸以來的20多年裏,法院被賦予權力維護本地立法和普通法下的權利和責任,北京並沒有任何干預的暗示——儘管在許多情况下,國有企業被捲入其中。

不過,以基本法處理本地的不滿,則完全是另一回事。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

處於司法覆核案件前線的高等法院法官似乎沒有意識到這個基本事實:他們每次試圖應用基本法,都有可能會對香港的高度自治造成衝擊,因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

看看這個驚人的事實:在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去年則多達3889項。這一事實本身難道不是表明了這個程序被濫用了嗎?

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

多年來,香港的律師對現實的視而不見發展到令人驚心的地步。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這其中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最近對基本法第22條的憤怒。中聯辦曾發表一項聲明,對大多數人來說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中央政府對特區享有「全面管治權」。但是,大律師公會主席對此提出異議。在今年4月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尋求解釋的信中,他稱之為「新近主張的憲制立場」。「新近主張」?難道他不接受那就是主權在1997年回歸中國時的含義嗎?

中央明確會關注行政和憲制相關法律事務。而事實上,過去20多年來,香港大律師公會在相關事項砌辭迷惑法院。在這套說辭裏,法庭享受了辯護律師安排的宴席。通常都沒有真正的問題。但盛宴一直在繼續。法官們認為自己有義務咀嚼律師提出的論點,一口一口的,甚至達到這種程度:在《禁蒙面法》案中,法院因沒有「全面」咀嚼律師的論點,向律師道歉。可悲的是,一次又一次,代表政府的律師,不是反駁對方,指出這種反常的做法,而是加入了這個盛宴。

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穩定繁榮的保障,而是被用來鑿毁法律和秩序的華廈。長期累積的結果,是港區國安法的第44條。

西方媒體對北京粗暴地通過第44條破壞司法獨立大加抨擊。當法院未能履行憲法賦予的主要角色,並順從地將法庭變成辯論場時,以香港長遠利益為重的主權者還會保持沉默嗎?

可悲的事實是,在1997年香港回歸時,香港有一個健全和有效的普通法制度。看看今天的情况,誰能誠實地說這個制度還是為這城市度身訂做嗎?

從事實而非意識形態中求真

首席法官在1月份正式法律年度開幕典禮上表示,已成立一個「專責小組」,研究法院「如何最好和迅速」處理因去年的逮捕而產生的眾多案件。顯然,這並非影響司法機構的唯一弊病,也不是立第44條的原因。法院存在的問題更嚴重而且根深柢固。

難道這不是在呼喚徹底的改革嗎?

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但不止首席法官所設想的「專責小組」:要使制度擺脫繁文縟節,擺事實講道理,而不是從信奉意識形態中求真;要為普通法注入新動力,使之符合香港現况;要使制度符合原意。這需要徹底改變既定思維,需要更大膽地思考。

也許前進的道路由習主席在2014年的演講所設定:「我們……具有無比廣闊的舞台,具有無比深厚的歷史底蘊……我們要虛心學習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我們不能數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別國的發展模式,也絕不會接受任何外國頤指氣使的說教。」

作者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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