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文摘

設限聚令為防疫 非為鎮壓(文:劉進圖) (09:00)

五一公假當天,發生了多宗和限聚令有關的執法爭議,警方聲稱,任何出席公眾活動人士,抱有共同聚集目的,均屬於公眾地方進行群組聚集,如有多於4人參與,無論是否相距1.5米,都違反限聚令。這個理解正確嗎?

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對群組聚集的定義是:「多於4人的聚集」,這個定義沒有詳細說明何謂「聚集」,需要從法例上文下理和立法用意來推敲。警方以「共同目的」作為單一衡量準則,錯誤在於忽略了更重要的與傳染風險相關的衡量準則,容易造成荒謬的、毫無必要的、與防控疫情無關的、限制公民自由的執法行動。

以五一當天重開的黃大仙祠為例,進祠者不可超過4人一組,大殿前擺放約20張跪墊,跪墊間相距大於1米,按照警方的邏輯,大殿前這20名善信抱有共同目的,參與了到黃大仙祠祈福的公眾活動,無論是否相隔1.5米,均屬於違反限聚令的群組聚集。按照同樣邏輯,在公園或廣場分成多個4人或以下小組作社交聚集的外傭、在行山徑上分成多個4人或以下小組作晨運聚集的街坊,全部都因為抱有共同目的,可被視為一個超出4人的違法群組聚集。這個邏輯是錯的,而且錯得很厲害。

界定群組聚集  有異衡量公眾集會

警方的邏輯錯在哪裏?錯在沒有考慮界定群組聚集的首要準則,不是公安法例下衡量公眾集會的標準,如是否有共同目的、共同組織、共同行動等,這條規例是根據公共衛生法例而訂的,立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控制傳染病,所以界定群組聚集的首要準則是控制傳染風險,受禁群組聚集應是指同一地點上數目多而站得近、傳染風險較高的人群聚集。

舉例來說,在一個大型購物商場裏,有公眾響應網上呼籲,在相同時間聚集了20人在同一樓層的狹小範圍內,站得很近地一齊唱歌叫口號,這確實可能構成超出4人的受禁群組聚集,但如果這20人分成5個4人小組,散落在商場5個不同樓層,彼此保持着充足距離地分部合唱,沒有任何傳染風險,我們按立法意圖應理解為:同一商場內不同地點上的5個合法小型群組聚集。按照這個詮釋,公園內的多個外傭群組,或行山徑上的多個晨運群組,才不會墮入法網。

警方在商場執法時,不理會人際距離和傳染風險,把各個樓層的活動參與者,連同許多路過的、購物的、看熱鬧的街坊,一併視為單一受禁群組聚集的參與者,進行拘查和檢控,這樣詮釋和執行法律,是非常危險的。日後,商場中庭視屏播放宣傳促銷片,或音樂噴泉啟動,吸引市民圍觀,儘管市民自覺保持小群組聚集及社交距離,也會因所謂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違反限聚令,這樣做完全違背了設立限聚令的用意。

其實,規例第10條為上述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該條在「受禁群組聚集」之外,提出了「須解散聚集」,意思是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某聚集的參與者,與該地方另一聚集的參與者,距離不足1.5米,而該等聚集參與者總數多於4人,執法者可以要求公眾解散。換言之,規例起草者早就想到,多個合法的小型群組聚集假如移動匯聚一起,可能構成傳染風險,而衡量是否需要解散,準則是客觀科學的,就是參與者之間可否保持1.5米距離。何謂受禁群組聚集,也應參照同樣的科學準則來界定。

警方執法時若願意尊重科學準則,就可以免去許多不必要的爭拗,更加不會淪為選擇性執法,對撐警方的示威團體就容許分成多個4人或以下小組請願,對抗議政府的就把兩個4人小組看成單一聚集而票控,把守護公共衛生的限聚令變成鎮壓示威集會的政治工具。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文摘

上 / 下一篇新聞